法邦网—法律法规查看

深圳市物价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我市中小学收费标准全面实行“一费制”的通知


【颁发部门】 深圳市物价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

【发文字号】 深价联字[2002]37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物价分局、各区教育局、财政局、市直属各中小学校:
为贯彻广东省物价局、教育厅、财政厅《关于我省中小学收费全面实行“一费制”的通知》(粤价〔2002〕221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市教育收费管理,规范中小学收费的使用范围和收费行为,建立合理的教育成本分担机制,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经依法召开价格听证会,并经市政府三届六十五次常务会议同意,自2002年秋季开学起,调整我市中小学校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市中小学校收费全面实行“一费制”。 中小学收费“一费制”是指除住宿生应缴交的住宿费以外,中小学生入学只缴一项费(具体分普通生、借读生两种标准)。即:义务教育阶段的小学、初中学生除住宿生缴交的住宿费外,只缴书杂费(借读生含借读费);非义务教育阶段的高中(含普通高中和职业高中)学生除住宿生缴交的住宿费外,只缴学杂费(借读生含借读费)。不得再收取课本资料费、练习本费、证册费、实习实验费、军训费。 调整后的中小学“一费制”收费标准见下表: 深圳市中类中小学“一费制”收费标准表 元/每生每学期
┌──┬──────┬─────────────────────────────────┬─────┐ │类别│ 项目 │标准│备注│ │├──────┼─────────────────┬───┬───┬───┬───┤│ │││ 一般学校 │区一级│市一级│省一级│国家一││ ││││学校│学校│学校│级学校││ ├──┼──────┼─────────────────┼───┼───┼───┼───┼─────┤ │小学│普通生书杂费│291(含杂费、课本教材费和练习本费) │ 320│335 │ 364│ -│表列国、│ │├──────┼─────────────────┼───┼───┼───┼───┤省、市、│ ││借读生书杂费│991(含杂费、课本教材费、练习本费和│ 1090 │1140│ 1239 │ -│区一级的│ │││借读费) │││││学校“│ ├──┼──────┼─────────────────┼───┼───┼───┼───┤一费制”│ │初中│普通生书杂费│417(含杂费、课本教材费和练习本费) │ 459│480 │ 521│ -│标准已按│ │├──────┼─────────────────┼───┼───┼───┼───┤省规定分│ ││借读生书杂费│1317(含杂费、课本教材费、练习本费 │ 1449 │1515│ 1646 │ -│别上浮了│ │││和借读费) │││││30%、25%、│ ├──┼──────┼─────────────────┼───┼───┼───┼───┤15%、10%。│ │普通│普通生书杂费│905(含杂费、课本教材费和练习本费) │ 996│1041│ 1131 │ -││ │高中├──────┼─────────────────┼───┼───┼───┼───┤│ ││借读生书杂费│2405(含杂费、课本教材费、练习本费 │ 2646 │2766│ 3006 │ -││ │││和借读费) ││││││ ├──┼──┬───┼─────────────────┼───┼───┼───┼───┤│ │职业│普通│一般│1087(含学杂费、课本教材费、练习本 │ 1196 │1250│ 1359 │ 1413 ││ │高中│生学│专业│费和实习实验费) ││││││ ││杂费││││││││ ││├───┼─────────────────┼───┼───┼───┼───┤│ │││高消耗│1227(含学杂费、课本教材费、练习本 │ 1350 │1411│ 1534 │ 1595 ││ │││专业│费和实习实验费) ││││││ │├──┼───┼─────────────────┼───┼───┼───┼───┤│ ││借读│一般│2587(含学杂费、课本教材费、练习本 │ 2846 │2975│ 3234 │ 3363 ││ ││生书│专业│费、实习实验费、借读费) ││││││ ││杂费││││││││ ││├───┼─────────────────┼───┼───┼───┼───┤│ │││高消耗│2727(含学杂费、课本教材费、练习本 │ 3000 │3136│ 3409 │ 3545 ││ │││专业│费、实习实验费、借读费) ││││││ └──┴──┴───┴─────────────────┴───┴───┴───┴───┴─────┘
二、住宿费仍按深价〔2001〕49号文的规定执行,即:高中每生每学期450元,初中每生每学期400元。住宿费只能用于学生宿舍的维修、水电及管理费用开支。 三、高中择校费仍按深物价〔1998〕114号文的规定执行,即:省一级(重点)学校高中每生每学年10000元,市一级(重点)学校高中每生每学年8000元。 根据国家和省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招收择校生。 四、带有强制性的代收费项目: (一)学生服 新生入学原则上按6套购置,老生可根据着装要求购置,学生服具体标准按深价管函〔2002〕47号文规定的标准执行。 (二)体检费 不分中学、小学,统一按每生每学期6元收取。 (三)军训生活费 军训生活费是指高中一年级新生必须进行军训的住宿费、伙食费和服装费,按实际收取。 另外,教育行政部门委托学校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深府〔2002〕120号《深圳市人民政府通告》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收取。 五、自愿选择的其他代收费项目: (一)劳技课消耗材料费 学校开展的个性劳技课,学生难以自购需由学校统一代购的特需消耗材料按实际收取。 (二)高中节假日补课费 高中节假日补课费仍按深物价〔1998〕114号文的规定执行,即:每生每课时不超过2元。 (三)义务教育阶段兴趣班培训费 义务教育阶段兴趣班培训费仍按深物价〔1998〕114号文的规定执行,即:每生每课时不超过5元。 (四)校外社会实践活动费 校外社会实践活动指学校组织的春游、秋游,按实际支出的费用收取。 (五)学生饮用奶 按深价函〔2001〕102号文规定的价格执行,即:规格200ml每盒1.37元,规格250ml每盒1.7元。 (六)小学午餐午托费 具备饭堂和午托条件的小学所提供的午餐午托,其费用按实际收取。 另外,作为反映深圳中小学校园生活,加强德育和时事教育的《深圳青少年报》可由学校代学生订购。 其他委托学校的临时性代收费必须报市物价、教育、财政部门批准。 六、教育收费减免政策: (一)对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实行减免政策。这类家庭可凭市民政部门核发的《广东省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临时救济证明》,申请减免就学子女的书杂费或学杂费。 (二)凡符合以下条件的借读生免收借读费: 1、夫妻均为驻守海岛、边防的军工或从事地质勘探等长期野外工作者,委托他人照顾的子女; 2、委托他人照顾的革命烈士的子女; 3、孤儿或父母长期患病,需他人照顾的子女; 4、“蓝印户口”的学生及持“留学人员来深工作证明书”、“人才居住证”的子女。 七、规范中小学收费管理和使用范围。 进一步完善会计核算制度,发挥教育内部审计的作用,组织对中小学收费审计,建立检查监督机制,组织收费检查,及时处理存在的问题。任何部门(单位)和中小学校不得强行向学生推销生活用品和学习用品。中小学教育收费必须专款专用,只能用于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和课本资料费,不得用于教师工资、福利、基建开支以及上缴各级行政部门。为保证学校教学工作的正常运作,财政部门每学期在收到财政专户银行进帐单后10个工作日内,按缴款额返给原学校。 八、严格收费纪律,接受社会监督。 中小学收费实行“一费制”以后,严禁学校擅自立项、提高收费标准或搭车收费,对违反规定的要严肃查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不得以任何理由统筹、截留和挪用中小学教育收费。学校应建立教育收费公示制度,通过设立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形式公布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提高收费透明度,及时受理群众投诉,广泛听取社会各界对教育收费的意见和建议。

相关阅读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