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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关于醴陵市青云学校收费问题的批复[失效]


【颁发部门】 湖南省物价局

【发文字号】 湘价费[2002]221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失效


株洲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醴陵市青云学校收费标准的请示》收悉。根据国务院《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就该校有关收费问题批复如下: 一、核定收费项目和标准 1、办学经费:自愿报名就读该校的学生,每生不超过7000元。 2、杂费和代收费:初中每生每期不超过800元(含书籍课本费等代收费)。 3、住宿费:全日制住校生每生每期300元。 二、除上述费用外,该校不得再以其它名义收取费用。违者,按乱收费查处。 三、你局接此批复后,应督促该校到醴陵市物价局办理《服务价格登记证》手续,使用国家规定的统一收据,自觉接受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本批复核定的收费标准为试行标准,试行期为一年,试行期满由你局另行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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