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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深圳市高新技术项目认定办法》的通知


【颁发部门】 深圳市科学技术局

【发文字号】 深科[2002]142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为促进我市高新技术产业持续、快速、健康地发展,深圳市科学技术局对1998年颁布的《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项目)认定和考核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深圳市高新技术项目认定办法》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高新技术项目认定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市高新技术项目认定工作,促进我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深圳市从事研究、开发、生产属于《深圳市高新技术产品目录》中高新技术产品的认定工作。 第三条深圳市高新技术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项目所研发和生产的产品属于《深圳市高新技术产品目录》的范围,且性能和质量达到当前同类产品国际先进水平或国内领先水平; (二)项目申请人拥有该项目的知识产权或拥有知识产权的受让权; (三)技术相对成熟,可直接转化为产业化项目或经中试后可转化为产业化项目; (四)项目所需资金、人员、设备已基本到位; (五)项目有明确的市场需求,资金和原材料来源基本落实,占用土地和消耗水电较少,无污染或虽有较少污染但有切实的环保措施等。 第四条高新技术项目的认定由申请人自愿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深圳市高新技术项目认定申请书》; (二)自然人的身份证明或法人证明; (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对申请项目拥有知识产权的证明或可说明技术来源的相关材料。如技术转让、技术许可、合作生产、合作开发的合同或协议复印件等。 (五)属于特殊行业的企业需提供特殊行业许可证或入网证,对生物医药、医疗器械、通信等有特殊行业管理要求的高新技术产品,申报时必须提交行业规定许可生产、销售的必备文件的复印件;对环境有污染的项目需提交环保达标证明。 第五条为了对申报表和必备材料未充分说明的内容做进一步阐述,帮助评审专家了解情况,申报单位还可以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提交下列材料: (一)科技成果登记证书或其他相当的技术证明材料; (二)技术标准、产品质量性能测试报告(开发软件的企业需提供该产品的软件需求说明书、系统设计报告、用户手册、测试大纲、测试报告和用户试用报告等材料); (三)由市级以上科技产品和技术查新机构出具的查新报告; (四)用户使用意见相关材料; (五)属专利技术的项目可附专利证书; (六)其他相关资料。 第六条申请人提供的书面材料应当装订成册,并同时报送录有第四条、第五条所列信息资料的软盘一张。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必须真实可靠。 第七条高新技术项目的认定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请人向市科技局办文窗口提交申请材料,由市科技局或经市科技局授权的中介机构或行业协会对各申请人上报材料按照本办法的第三条进行初审; (二)对初审通过的项目由市科技局组织相关行业专家组成的评审小组依照第三条深圳市高新技术项目认定标准进行评审; (三)市科技局对通过评审的项目给予核准,并将核准文件报送市政府和抄送市政府有关部门; (四)核准后颁发《深圳市高新技术项目证书》。 第八条高新技术项目有效期为两年。有效期满后可根据需要申请延期,申请延期的程序同第七条。 第九条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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