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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市政工程局关于实施《天津市城市排水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颁发部门】 天津市市政工程局

【发文字号】 市政局管字[2002]561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排水规划的实施,规范排水建设行为,保证建成后的排水设施有效地服务于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依据《天津市城市排水管理条例》,制定《天津市城市排水规划管理暂行办法》。 塘沽区、汉沽区、大港区、开发区、保税区及各郊县结合实际情况可参照本通知执行。 执行时间:自2002年10月1日起。 特此通知。

天津市市政工程局 二00二年九月九日
天津市城市排水规划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排水规划管理,规范城市排水建设行为,保证建成后的排水设施有效地服务于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根据《天津市城市排水管理条例》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中心城区和中心城区外市属排水系统服务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排水工程。 第三条在市市政工程局(以下简称市市政局)监督管理下,市排水管理处负责城市排水规划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四条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建设单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部门、市市政局授权的项目业主单位、自行配套建设单位等)在排水工程设计前期阶段,需携带项目计划投资文件、批准自行配套文件及相关图纸资料,到市排水管理处办理城市排水规划报建申请手续。 第五条市排水管理处在收到建设项目排水规划申请后,20日内完成排水规划方案及相关文件的编制,建设单位以此做为委托排水工程设计的技术依据。 第六条建设单位组织排水工程初步设计审查时,应当事先通知市排水管理处参加。排水工程施工图设计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一式两份)报送市排水管理处,经审查同意后,向建设单位签发《建设项目排水规划确认书》,并抄送有关管理部门。 第七条市排水管理处对排水施工过程中城市排水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排水工程施工过程中,因涉及改变城市排水规划条件进行设计变更的,应当征得市排水管理处同意,并将设计变更结果提交市排水管理处备案。 第八条建设项目的排水管道需要与城市排水设施连接的,建设单位需持《建设项目排水规划确认书》,到接入排水设施所属的排水管理所办理管道连接手续。经现场核查,符合排水规划要求和相关规定的,准许连接。 第九条本办法在具体实施中的应用问题,由市排水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办法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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