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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统计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贯彻广东省统计局<关于转发国家统计局贸易企业统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试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的决定


【颁发部门】 深圳市统计局

【发文字号】 深统字[2002]25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0

【效力属性】 已修正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原深圳市统计信息局注(注:2001年我市机构改革中,将原深圳市统计信息局更名为深圳市统计局,原以深圳市统计信息局名义发布的有关统计工作的规范性文件,本次以深圳市统计局名义发布。)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有关统计工作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重新发布《关于修订商业统计“百分制”竞赛方案的通知》等26件规范性文件。原深圳市统计信息局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有关统计工作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统计局关于贯彻广东省统计局《关于转发国家统计局<贸易企业统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试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1997年3月27日深统信通[1997]21号)
各区统计局、各集团(总)公司、驻深商贸单位及有关贸易企业: 为进一步抓好我市批发零售贸易业统计基础规范化工作,确保我市贸易统计数据质量,发挥贸易统计监督作用,为各级党政领导、有关部门宏观决策和企业经营管理以及社会各界提供优质服务。根据广东省统计局粤统贸外字[1997]2号文《关于转发国家统计局<贸易企业统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试行办法>的通知》精神,我市将在过去几年开展此项工作的基础上,继续推进贸易业统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建设。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市各贸易企业领导要高度重视,严格按《贸易企业统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试行办法》(下同)规定,指定统计人员做好统计基础规范化工作。 二、全市各餐饮业企业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做好基础规范化工作。 三、各区统计局、各集团(总)公司,统计主管单位要认真组织贯彻实施《试行办法》,对过去几年已验收的企业,按本办法规定,重新进行检查和改进,对一直未验收的企业,必须严格按本办法规定,加以整改,并将有关进展情况于5月30日前上报我局经贸统计处。 四、我局将在6至7月份对各区、各集团公司及各贸易、餐饮业企业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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