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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森林火期全面封山的通告


【颁发部门】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呼政发[2002]80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随着我市全面禁牧和封山育林工作的不断加强,特别市今年春夏季降水充沛,植被生长茂盛,林内杂草丛生,火灾隐患明显增多。为保护好生态建设成果,不发生森林火灾,市人民政府决定在森林防火期内全市范围实行封山防火,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 每年的3月15日至6月15日,9月15日至11月30日为我市的春季森林防火期和秋季森林防火期,在此期间,实行全面封山防火,严禁一切闲杂人员进入防火区域,违反者由当地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二、 森林防火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防火区域按行政区划范围由各级政府实行属地管理。 三、 防火期内凡必须进入森林防火区域内从事农业生产、开采矿产的,都要和当地林业主管部门签订防火保证书,由当地林业主管部门发放入山许可证后,方可入山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生产单位负责生产区域内的森林防火工作。 四、 各旗县区政府对森林防火工作实行联防责任制,给每个联防单位、每个护林员划定防火责任区,并签订防火责任状。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二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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