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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教育厅关于中小学校课本费实行限价管理的通知


【颁发部门】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教育厅

【发文字号】 闽价[2002]费406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设区市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
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办公室联合下发的《关于规范我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收费管理的通知》(闽价[2002]费182号)和《关于规范城市义务教育收费管理的通知》(闽价[2002]费183号)规定,对我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课本费实行限价管理。 按照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02年秋季普通中小学幼儿园教学用书预订工作的通知》(闽教基[2002]12号)规定的用书目录,经测算,现对义务教育阶段各年级课本费限价标准予以公布(具体标准详见附表),请各地严格将课本费控制在限价标准内。对推荐用书及电子音像教材等选用部分,学校不得强制统一征订,应按学生自愿原则由学校代办。 附件:2002年秋季中小学课本费限价标准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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