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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我市2002年度公粮结算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颁发部门】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南府办[2002]186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从2002年起,我市实行取消粮食定购任务、放开粮食购销市场、放开粮食购销价格的改革。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我区公粮结算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桂政办发[2002]117号)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我市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实施方案》(南府发[2001]143号)关于“放开粮食收购价格后,继续保留公粮结算价格以便统一公粮结算标准”的要求,为便于公粮缴纳和结算,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市2002年度公粮结算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公粮缴纳方式 农民缴纳公粮,可以交实物,也可以交现金,由农民自愿选择缴纳方式。 二、公粮结算办法 (一)农民以现金方式缴纳公粮的,统一按每50公斤原粮51元收取。 (二)农民以实物方式缴纳公粮的,由市人民政府委托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代收,粮权归市人民政府所有。 根据南宁市的实际情况,其公粮实物变现采取下列办法结算:由财政部门将公粮粮权卖给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公粮实物变现后上缴国库。 三、公粮结算价格及代理接收费标准 (一)公粮结算价格 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代理收购的公粮,由财政部门与粮食购销企业进行结算,结算价格为每50公斤中等质量标准的早籼稻、玉米中准价均为46元。 (二)委托代理收购费标准:每50公斤原粮接收费用为2.5元,由财政部门付给。 (三)结算期限: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与财政部门结算时间为2002年12月10日前。 邕宁县、武鸣县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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