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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哈尔滨市义务教育学校、普通高级中学住宿费标准的批复


【颁发部门】 黑龙江省物价局、财政厅

【发文字号】 黑价联字[2002]60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哈尔滨市物价局、财政局:
你局《关于提高义务教育学校、普通高级中学住宿费标准的请示》收悉。鉴于现行义务教育学校和普通高级中学住宿费标准偏低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同意,从2002年新学年开始,哈尔滨市义务教育学校、普通高级中学住宿费标准上限按照每月最高不超过25元每生的标准执行,各学校的具体收费标准由当地物价部门根据住宿的实际条件会同教育行政部门、财政部门核定。哈尔滨师大附中的住宿费标准由省物价局会同省教育厅和省财政厅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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