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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统计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执行修订后的固定资产投资统计“百分制”考核评比办法的通知》的决定[失效]


【颁发部门】 深圳市统计局

【发文字号】 深统字[2002]25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0

【效力属性】 失效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原深圳市统计信息局注(注:2001年我市机构改革中,将原深圳市统计信息局更名为深圳市统计局,原以深圳市统计信息局名义发布的有关统计工作的规范性文件,本次以深圳市统计局名义发布。)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有关统计工作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重新发布《关于修订商业统计“百分制”竞赛方案的通知》等26件规范性文件。原深圳市统计信息局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有关统计工作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统计局关于执行修订后的固定资产投资统计 “百分制”考核评比办法的通知 (1994年12月1日深统[1994]135号)
各区统计局、各集团(总)公司、有关建设单位: 为确保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报表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全面性,进一步提高投资统计工作水平,并充分调动基层统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根据新的情况,我们对深统[1991]75号文《关于开展固定资产投资统计“百分制”评比活动的通知》中的考核评比办法进行了修订。现随文下发,请认真执行。
深圳市固定资产投资统计“百分制”考核评比办法 (深圳市统计局1994年12月1日修订)
一、参加评比的单位: 凡执行我局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报表制度,并直接上报我局的单位。 二、考核评比内容: 采用“百分制”记分,具体包括: (一)及时性 以我局收到报表的时间为准。综合统计单位为50分,基层直报单位为60分。 1.月报:每月按规定时间上报的为满分。综合统计单位为30分,每迟报1天扣1分,迟报2天扣2分,迟报3天及以上的扣5分,并作为当月缺报处理;基层直报单位为40分,每迟报一天扣2分,迟报2天扣4分,迟报3天及以上的扣8分,并作为当月缺报处理。 2.年报:满分为20分,每迟报一天扣3分,不允许缺报。月报缺报3次以上者取消评比资格。 (二)准确性 要求按报表制度规定的统计范围、统计指标、计算单位和计算方法进行填报,准确无误的为满分。综合单位为20分,每错漏一个指标扣0.5分;基层直报单位为25分,每错漏一个指标扣1分。 (三)全面性 要求综合单位对所属项目(单位)的统计不重不漏,计10分。凡重复或遗漏一个项目(单位)扣2分。 (四)分析资料 要求对统计对象的投资完成情况和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统计分析,共10分。全年2篇,每篇计5分。 (五)统计台帐 要求对固定资产投资专业主要指标建立统计台帐,计5分。 (六)计算机处理 要求各区统计局、集团(总)公司等基层汇总项目较多的综合单位根据我局下发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月报计算机程序进行数据处理,并上报软盘数据,计5分。 三、奖惩办法: 根据各单位报送报表和分析资料的情况,每年进行一次评比,对较好的单位给予通报表扬和适当奖励。对较差的单位适时给予通报批评;对屡次迟报,拒报和报送不真实统计资料的单位将依《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相应法规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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