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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统计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修订商业统计“百分制”竞赛方案的通知》等26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三)


【颁发部门】 深圳市统计局

【发文字号】 深统字[2002]25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各区、市政府各部门、市直有关单位、各集团(总)公司、驻深局以上单位: 在各级统计部门和广大统计人员的共同努力下,全市一九九八年统计年报工作已经完成,现正进入对年报资料的开发应用阶段。据反映,目前一些经济管理部门和统计人员,对国家统计局实施的《关于统计上划分经济成分的规定》、《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和《关于统计上国有经济控股情况的分类办法》(简称“三个新规定”)把握不准,执行中不同程度地存在偏差。为此,特提出以下几点要求: 一、各级统计部门应在年报工作结束后,抓紧安排时间,组织各专业人员和有关业务部门认真学习上述“三个新规定”,弄清规定的每项内含,以便准确把握标准,确保分组和推算数据的准确可比。 二、学习教材以省统计局编印的《统计分类标准和代码汇编》为准,凡没有该教材的可向市统计局法规处购买。 三、学习要联系实际、讲求实效。对在执行三个新规定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统计局法规处反映。 四、帮助大家学习,省统计局对“三个新规定”已作简要说明,现随文转发,供你们学习参考。 关于执行国家新制定的《关于统计上划分经济成分的规定》、 《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关于统计上国有 经济控股情况的分类办法》三个分类规定问题的简要说明 (一)对企业(单位)经济成分的推算办法,可分成四个步骤进行。 第一步,先扣除“股份合作企业”的经济总量指标。即:各级政府统计局根据年报综合数据,对需要的经济总量指标(如产值、收入)中的“股份合作企业”总量指标(如产值、收入、实收资本)先行扣除; 第二步,将扣除后的经济总量指标(如产值、收入、实收资本等)进行汇总; 第三步,将汇总后的经济总量指标再扣除法人资本,然后用国家、集体,私人、港澳台和外商等五种资本的构成比重,对经济总量指标按五种资本的比重分摊,推算出五种经济成分的比重; 第四步,将“股份合作企业”的相关经济总量指标数据全部列入“集体经济成分”中。 例,假设:某县工业总产值为50亿元,工业实收资本为30亿元,其中股份合作企业工业总产值为1亿元,工业实收资本为0.5亿元。按上述四个步骤推算五种经济成分的工业产值:①按第一步扣除后,汇总的工业总产值为49亿元,实收资本为29.5亿元。这时候该县的实收资本仍然由六个部分组成;假如29.5亿元资本构成为:国家资本10亿元,集体资本5亿元,法人资本5亿元,个人资本1亿元,港澳台资本5亿元,外商资本3.5亿元;②在经济成分计算时候只能由五个部分组成,则扣除法人资本5亿元,计算出来的比例分别为:国家资本占40.8%,集体资本占20.4%,个人资本占4.01%,港澳台资本占20.4%,外商资本占14.3%;③用上述比重分摊重新汇总的工业总产值(49亿元),得到的经济成分分组的工业总产值为:国有经济19.99亿元,集体经济10亿元,私有(个人)经济2.01亿元,港澳台经济10亿元,外商经济7亿元;④将股份合作企业产值“1亿元直接计入集体经济”10亿元中,则集体经济产值为11亿元。五种经济成分相加得到的结果仍然为50亿元。那么,该县经过推算得到的经济成分结构为国有占39.98%,集体占22%,私有占4.02%,港澳台占20%,外商占14%。 (二)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经济成份的划分办法。 1.要掌握好划分的三个特点:一是经费来源和管理方式;二是以单个单位来确定;三是采用参照《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办法对号入座处理。 2.要掌握好三种经济类型。对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经济成分的划分,目前仅能分成三种类型:一是国有经济,二是集体经济,三是私有经济。 3.划分的具体办法。 一是国家机关和政党机关,原则上均列为“国有经济”。但有特殊规定的——供销社,则列为“集体经济”。 二是事业单位(包括经国家机构编制部门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各类事业单位)。 其中: (1)国家财政预算内、预算外拨款和管理的列入“国有经济”: (2)经费主要来源于国有主管部门或国有上级单位的列为“国有经济”; (3)经费主要来源于集体单位的列入“集体经济”; (4)公民个人(或个人合伙)开办的事业单位(如学校、卫生院等)列为“私有经济”; (5)经费来源不明确,按管理方式进行归类。即:它的管理单位是什么经济成分,它就是什么经济成分。但有一种要注意,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应按实际列入企业类型。 三是社会团体,同样有上述办法划分经济成分。 (三)农业生产单位经济成分的确定。 对农业生产单位经济成分的划分,国家统计局根据我国农业生产单位的特点,将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活动的单位分为两类进行划分。 第一类是农场。 一是已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以登记注册类型划分; 二是没有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统一以其所使用土地的性质来确定。即:土地属国有的,填写“国有经济”。土地是集体的,填写“集体经济”; 三是工商登记与实际使用土地不相符的,原则上以工商登记为准。主要是考虑到某些工商的特殊原因。在实际工作中可以先行告知工商部门核定,证实登记是否有误,以正确处理。 第二类是农产。 一是凡以承包集体土地(含水面),从事种植业、林业、牧业、渔业等生产活动,其经济成分统一划为“集体经济”; 二是规模较小或不承包集体土地(水面)的家庭养殖业统一作为“私有经济”。 (四)新规定的《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与原《关于经济类型划分的暂行规定》主要有五点不同: 1.范围不同。 一是新规定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比原规定的范围小,其中国有企业不再包括国有联营和有限责任公司中的国有独资公司。集体企业不再包括集体联营和股份合作企业。但原规定包括。 二是新规定中不包括“个体经营”类别,原规定单独列出。但“个体经营”’仍属统计范围,在具体处理中,把它归入“私有经济”。 2.对企业的划分方法不同。新规定以反映企业的组织形式为主,不反映企业所有制的构成情况,原规定将企业组织形式和经济成分交错在一起划分,使人难以处理。新规定将“股份制企业”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原规定综合在一起。 3.反映企业组织形式种类不同。虽然新旧规定指标项目差不多,新规定29项,原规定31项,但新规定增设了五项新的类型:“(130)股份合作企业,(151)国有独资公司,(174)私营股份有限公司,(240)港、澳、台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340)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原规定没有反映这五种新的情况。 4.对企业组织形式的界定方法有所不同。新规定突出一个量的界限,便于界定,但原规定较少体现出这样一个特点。 5.定义不同。新规定突出一个法律、法规依据,原规定定义缺少法律、法规依据。 (五)在推算经济成分时,不宜对法人资本进行经济成分分解。 根据会计制度规定,法人资本是指企业的其他法人单位(包括企业法人和社团法人)以其依据可支配的资产投入企业形成的资本,目前暂不进行经济成分分解。原因有二点: 一是如果投资单位是混合所有制的企业,被投资者一般很难区分法人资本的经济性质;二是从全社会角度来看,法人资本也存在一定的重复,要分很难分,搞得不好就分不真实,造成地区之间不可比。因比,暂不宜对他进行分解。 (六)对《关于统计上国有经济控股情况的分类办法》有两点说明: 1.该分类方法第三条所指的“全部资本”指的是“实收资本”,而不是注册资本,更不是资产总额。 2.该分类办法第三条中所指的“协议控制”是指根据协议上规定,国家拥有实际控制权的企业。非名义上有实际上无控制权的企业。 深圳市统计局关于转发广东省统计局《关于实施 <涉外社会调查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1999年10月8日深统信通[1999]85号) 各区统计局、市直各有关部门、各资产经营控股公司、各集团(总)公司及驻深单位: 根据广东省统计局《关于实施<涉外社会调查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统字[1999]63号)精神,为了做好我市涉外社会调查活动的管理工作,我局决定由深圳市统计局法规处具体负责涉外社会调查活动的管理工作。现将此文转发给你们,请各有关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实施《涉外社会调查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9年8月31日粤统字[1999]63号) 各市、县(区)统计局、省属有关单位: 国家统计局1999年7月16日颁发第三号令,公布了《涉外社会调查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定于1999年8月15日开始施行。现将《办法》转发给你们,并就做好实施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国家统计局已明确政策法规司具体负责涉外社会调查活动管理工作,并专门设立民间与涉外调查管理处。省统计局决定,由政策法规处具体负责民间与涉外调查管理工作。请各市、县(区)统计局均要明确专管机构,认真做好本地区涉外社会调查活动的管理工作。 二、组织学习宣传。各地区、各部门统计法制机构及其法制工作人员、统计检查员要认真学习《办法》,熟悉涉外社会调查活动管理的具体内容和工作程序。同时要对有关单位和个人广泛开展宣传,使之明确在涉外社会调查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增强法律意识,自觉配合统计部门的工作。 三、做好审批和资格认定工作。依照《办法》,广东省统计局定于1999年9月1日开始对本省范围内的涉外社会调查活动进行审批。为此,广东省统计局印制了《涉外社会调查项目申请表》和《涉外社会调查审批决定书》。广东省统计局要积极做好此项审批工作,加强与保密、安全等部门的协调与合作。各市、县(区)统计局和省属有关部门的统计机构要积极配合、协助指导好本辖区内涉外社会调查机构认真填报表格,备齐有关资料,送广东省统计局审批。 对涉外社会调查机构的资格认定,广东省统计局将于2000年1月1日开始进行。 四、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各地区、各部门的统计机构,要积极配合省统计局,揭发、检举利用涉外社会调查窃取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进行欺诈或者损害他人利益、擅自泄露在涉外社会调查中知悉的被调查者的单项资料和商业秘密,以及未经批准或者未按批准的方案进行涉外社会调查等行为。省统计局要依法严肃查处涉外社会调查中的违法行为。 编号: 附件1涉外社会调查项目申请表 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请单位(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请时间: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_日 广东省统计局制 填表说明 登记注册类型是指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类型,具体分为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合作企业,联营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私营企业,其他企业,合资经营企业(港或澳、台资),合作经营企业(港或澳、台资),港、澳、台独资经营企业,港、澳、台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民办非企业单位参照该标准填写。 法人单位类型具体分为行政机关,事业、社会团体、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 经营业务范围是指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民政部门、机构编制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或经审批的经营业务范围。 调查项目基本情况表中“委托调查方基本情况”以外的栏目按此项目调查方案简要概括填写。 委托调查方基本情况此调查项目如为非委托调查,此栏目不填写;如委托调查方为个人,按此栏目括号中内容填写。 国籍港、澳、台个人在填写国籍时,须在“中国”后标明香港、澳门、台湾。 委托调查方类型具体分为境外组织,外资企业,外方控股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外方占主导地位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国企业分支机构及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其他国外组织驻华机构,港、澳、台组织,港、澳、台独资经营企业,港、澳、台资控股的合资经营企业,港、澳、台资占主导地位的合作经营企业,港、澳、台企业分支机构及港、澳、台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其他港、澳、台组织驻内地机构,境外个人,港、澳、台个人。 所有调查机构在申请进行涉外社会调查活动时,均须填写此表。此表须填写一式三份,填表机构必须按要求如实填写,如有不实,审批机关不予受理。 调查机构基本情况

┌───────┬──────────────────────────────┐ │名称││ ├───────┼────────────┬─────────┬───────┤ │详细地址││邮编││ ├───────┼────────────┼─────────┼───────┤ │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 ├───────┼────────────┼─────────┼───────┤ │联系人││电话││ ├───────┼───┬──────┬─┴──┬──────┼───┬───┤ │登记注册类型││法人单位类型││主管部门│││ ├───────┼───┴─┬────┴────┴────┬─┴───┴───┤ │职工人数││是否为专业调查机构││ ├───────┼─────┼──────────────┼─────────┤ │经营业务范围││││ └───────┴─────┴──────────────┴─────────┘ 调查项目基本情况 ┌───────┬─────────────────────────────┐ │项目名称││ ├───────┼────────┬─────┬──────────┬───┤ │委托调查方│单位名称(姓名)││国家或地区(国籍)││ │基本情况├────────┴───┬─┴──────────┴───┤ ││经营业务范围(工作单位)││ │├────────────┼────────────────┤ ││委托调查方类型││ ├───────┼────────────┴────────────────┤ │调查目的││ ├───────┼─────────────────────────────┤ │调查内容││ ├───────┼─────────────────────────────┤ │调查范围││ ├───────┼─────────────────────────────┤ │调查对象││ ├───────┼─────────────────────────────┤ │调查时间││ │及期限││ ├───────┼─────────────────────────────┤ │调查方法││ ├───────┼─────────────────────────────┤ │调查组织方式││ ├───────┼─────────────────────────────┤ │调查资料及相││ │关研究成果的││ │提供方式││ └───────┴─────────────────────────────┘ 审批机关审批意见 ┌──────────┬────────────────────────────┐ │经办人审核意见││ ││签名(盖章)年月日│ ├──────────┼────────────────────────────┤ │政策法规处审核意见││ ││签名(盖章)年月日│ ├──────────┼────────────────────────────┤ │审批机关││ │审批意见│签名(盖章)年月日│ ├──────────┼────────────────────────────┤ │备注││ └──────────┴────────────────────────────┘
广东省统计局涉外社会调查审批决定书
粤统涉外审字[]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你所申请进行的 符合《涉外社会调查活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现予以批准。 广东省统计局 年 月 日 广东省统计局涉外社会调查审批决定书 粤统涉外审字[]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你所申请进行的 由于不符合《涉外社会调查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第条规定,不予(暂缓)批准。 广东省统计局 年 月 日
深圳市统计局关于实施基本单位统计登记管理的通知 (1999年10月21日深统信通[1999]92号)
各区统计局、市直各有关部门、各集团(总)公司、驻深各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我市统计管理和监督,确保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圳市统计登记管理规定>的批复》(深府函[1999]44号),决定于1999年9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实施基本单位统计登记管理。现将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圳市统计登记管理规定>的批复》(深府函[1999]44号)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结合我市统计工作的实际情况,登记时间拟在2000年上半年进行,具体事宜将在“实施统计单位登记管理通告”中另行通知。
关于《深圳市统计登记管理规定》的批复 (1999年7月29日深府函[1999]44号)
市统计局: 你局制订的《深圳市统计登记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请印发各有关单位执行。 附件: 深圳市统计登记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深圳市统计单位的管理和监督,科学有效地组织统计调查,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广东省统计单位登记管理规定》,结合深圳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群众性自治组织等法人单位及其产业活动单位、个体工商户及境外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以下简称“统计登记单位”),应当按本规定办理统计登记。 第三条深圳市统计局是统计登记工作的主管部门。各区人民政府统计机关是统计登记工作的具体管理部门。 第四条统计单位登记实行属地登记管理原则。各区统计机关负责本辖区的统计登记工作,统计登记单位到单位住所地的区统计机关办理统计登记。 第五条统计登记单位应自本规定公布之日起3个月内到本单位住所地的区统计机关办理统计登记。 新设统计登记单位应自批准设立或注册登记之日起30日内,到本单位住所地的区统计机构办理统计登记。 第六条统计登记单位的隶属关系、经营范围、登记注册类型、地址发生变更,应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办理变更登记。 第七条统计登记单位发生被撤销,解散、宣告破产、合并、分立的,应在批准或财产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办理注销登记。 第八条统计登记单位应当持下列证件办理统计登记: (一)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持批准文件或批准证书; (二)企业持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 (三)个体工商户持工商营业执照; (四)其他经济组织凭有效的证明文件。 第九条统计登记单位办理统计登记应先向单位住所地的区统计机关领取《统计登记申报表》,填好后连同有关证明材料一并送交区统计机关。 各区统计机关对统计登记单位提交的《统计登记申报表》及有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并在20个工作日内核发《统计登记证》及其副本。 第十条统计登记单位每年要办理《统计登记证》年审一次。 第十一条《统计登记证》及其副本遗失或者毁损,应当自遗失或者毁损之日起30日内,到原统计机关办理补证手续。 《统计登记证》及其副本每4年更换一次。统计登记单位应自深圳市统计局发布换证通告之日起60日内,持《统计登记证》及其副本,向原统计机关办理换证手续,逾期不换证的,视为不办理统计登记。 第十二条办理统计登记收费标准依照市物价局的规定执行。统计登记费用管理按市财政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统计登记申报表》、《统计登记证》及其副本,由深圳市统计局统一印制。 第十三条违反本规定不依法办理或逾期不办理统计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的,按照《广东省统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本规定由深圳市统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1999年9月1日起实施。
深圳市统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职业学校学生参加 统计上岗资格证书考试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9年11月1日深统信通[1999]108号)
各职业学校: 现将《深圳市职业学校学生参加统计上岗资格证书考试的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深圳市职业学校学生参加统计上岗资格证书考试的暂行办法 各职业学校: 根据国家统计局、教育部颁布的《关于印发<统计上岗资格证书颁发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统字[1999]71号)和国家统计局统计教育中心颁布的《关于开展统计上岗资格证书颁发工作的通知》(教育函[1999]31号)的规定,职业学校的学生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具备一定的统计专业知识和技能,参加统计上岗资格证书考试,成绩合格,可以取得统计上岗资格证书。为了做好职业学校统计上岗资格证书的颁发工作,现将我市职业学校学生参加统计上岗资格证书考试的有关事宜明确如下: 一、报考对象 各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普通中等专业学校、高级职业中学、成人中等专业学校及其他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的在校生均可报名应考。 二、考核的组织 市统计局和市教育局组成考核领导小组,负责考点学校的审批、备案以及培训与考试的监督工作。市统计局负责采购教材、培训师资和考试的组织、指导、阅卷、检查评估工作以及统计上岗证书的验印、发证、注册等工作,市教育局负责指导和协助各学校开展统计上岗资格证书的考前培训、考试点的规划布局以及发放教材、组织考试报名等工作。 三、培训办法 参加考试的学生一般要经过《统计法基础知识》、《统计基础知识与统计实务》课程的培训。培训工作由各职业学校自行安排,各校要切实做好考前培训工作,在认真完成对学员注册、编班的基础上,安排具有较高专业理论水平或实践经验丰富、讲课效果好的老师担任教学班的教师,课时由各学校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安排,或纳入教学计划或采取业余辅导的形式,但不能少于120课时。师资缺乏的学校可以择优选聘校外人士担任培训班的教师,考生少的学校也可以组织本校的考生到附近的考试点学校报名参加培训,培训教材统一采用国家统计局组织编写的《统计法基础知识》、《统计基础知识与统计实务》。为了把培训工作做好,将在适当的时候举办师资培训班。 四、考试安排 统计资格上岗证书的考试科目为3门,即统计法基础知识、统计基础知识和统计实务。统计基础知识和统计实务由国家统计局统一命题,统计法基础知识由国家统计局、广东省统计局和深圳市统计局共同命题。市统计局负责阅卷评分及试卷印制等工作。 五、报名与发证 报名工作由各考试点学校具体办理,市教育局教学研究室负责汇总全市的报名情况并接受非考试点学校的个人报名,学生参加统计资格上岗证书培训并考试合格者,经审核符合发证规定的其他条件,可获得由国家统计局统一印制,市统计局验印的统计上岗资格证书。 六、考试点审批与备案 考试点设在具备开设了统计课程,潜在考生较多,有较好的考试环境,交通便利等条件的职业学校。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并考虑到各区、各类中等职业学校的布局情况,确定市财经学校、市职业技术学校、文锦职业学校、市成人中专学校、华强职业技术学校、宝安中专、布吉中专为考试点学校,各考试点应按要求认真填写“考试点备案登记表”送交市教育局东门办公楼108室(市教学研究室职教组办公室),由深圳市统计局、深圳市教育局双方审批盖章,由统计局负责将“考试点备案登记表”报国家统计局备案。 七、收费与教材征订 统计上岗资格证书培训、考试及发证工作的收费标准由市统计局、市教育局根据实际成本协商核算,报市物价局核准后报国家统计局备案(具体金额另行公布)。职业学校的考前培训工作不准收取培训费。统计上岗资格证书工本费每本5元。禁止任何形式的乱收费。 统计上岗资格证书培训教材由国家统计局教育培训部门负责发行,每套22元。为了方便各校征订教材,市教育局代办征订教材工作,各校可以把教材征订单报给东门办公楼108室。
深圳市统计局转发国家统计局《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0年1月5日深统信通[2000]3号)
各区统计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国家统计局《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统计局令 (第4号) 现将《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予以公布,自1999年10月27日起施行。
局长:刘洪 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七日
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部门统计调查的管理和监督,规范部门统计调查行为,提高统计调查的整体效率,减轻被调查者负担,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提高共享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机关、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经授权代主管部门行使统计职能的国家级集团公司和工商领域联合会或协会、经国务院授权具有一定行政职能的人民团体开展的统计调查,以及上述部门和单位与其他部门联合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法院、检察院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统计调查,是指部门搜集国民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情况,用于政府管理目的的各类统计调查。包括以数字形式、文字形式或混合形式;以表格、问卷、电讯(电报、电话、传真等)、磁盘磁带、网络通讯(网络表格、电子邮件等)等为介质的普查、经常性调查、一次性调查、试点调查等。 第二章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的管理 第四条政府综合统计机构统一管理和协调部门统计调查。国家统计局管理和协调国家一级部门制定的统计调查;县及县以上地方各级政府统计局管理和协调同级部门的统计调查。 第五条部门的综合统计机构统一组织、管理和协调本部门各职能机构的统计调查活动,制定本部门的统计调查总体方案。部门内其它职能机构无权单独制定统计调查项目。 第六条政府综合统计机构通过建立审批备案制度、有效期制度、调查项目公布制度、跟踪检查制度、举报制度,对部门统计调查进行管理。 第三章制定统计调查项目的基本原则与要求 第七条国家机关、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经授权代主管部门行使统计职能的国家级集团公司和工商领域联合会或协会、经国务院授权具有一定行政职能的人民团体,可以制定与职能范围相对应的统计调查项目。 国务院临时机构,一般不得直接制定统计调查项目。工作需要的统计资料,应当向有关部门搜集、加工。确有需要调查的,须事先取得国家统计局的同意,方可制定统计调查。 法院、检察院可制定业务情况统计调查项目。 第八条统计调查项目的立项必须有充分的理由。调查要有明确的目的和资料使用范围。 第九条统计调查的内容和调查范围必须与部门的职能相一致,必须符合既定的政府综合统计与部门统计的分工原则。 第十条统计调查项目必须兼顾需要与可能,充分考虑基层调查人员和被调查对象的承受能力。必须符合精简、效能的原则。凡一次性调查能满足需要的,不搞定期调查;凡非全面调查能满足需要的,不搞全面调查。最大限度地减少调查频率,缩小调查规模,降低调查成本。 第十一条调查项目中的报表表式和文字说明必须规范;指标解释和计算方法必须科学;调查内容要简明扼要,不能与其他调查重复、交叉、矛盾。 第十二条调查项目中的统计标准和分类必须与政府综合统计部门规定使用的标准和分类相一致。涉及政府综合统计部门规定以外的专业标准和分类,要与有关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相一致。尚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必须严格按照标准化科学及分类科学的原理进行归纳和设计,并在使用前征求政府综合统计部门的意见。 第十三条所使用的调查方法要科学合理。要结合调查目的和要求选择最适当的调查方法,以获得最大的调查效益。避免由于调查方法使用不当给基层造成过重负担和产生数据质量问题。 第十四条重大调查项目必须经过研究论证和试点,必须有完备的论证材料和试点材料。 第十五条调查者必须依法使用调查资料,对属于国家秘密的统计资料,必须保密;对属于私人、家庭的单项调查资料和在统计调查中知悉的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章审批及备案程序 第十六条部门建立以系统内单位为对象的调查项目,须报同级政府综合统计机构备案;部门建立调查范围涉及到系统外单位的统计调查项目,必须报同级政府综合统计机构审批,在取得政府综合统计机构的同意或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 系统内是指:与部门有直接隶属关系的单位及部门的派出机构;省及省以下与部门对口设立的管理机构;国家级集团公司所属企业。除此之外均属系统外。 第十七条审批及备案程序的有关时间规定: (一)政府综合统计机构在收到部门正式申请函及完整的相关资料后,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完成时间以复函日期为准。 (二)部门收到复函后,在20个工作日内布置调查的正式文件、调查方案和调查表式送达政府综合统计机构,以便及时在“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库”中建立或更新记录,以及履行公文存档手续。 (三)对有关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等不可预知、有特殊时效性要求的调查,政府综合统计机构将根据特事特办的原则,在最短的时间内完成审批工作,备案项目可事后补办。 第十八条部门统计调查项目送审及备案时,须备齐以下文件: (一)以部门名义发出的申请审批或备案的函。 (二)调查方案和表式。包括:总说明、报表目录、基层表式、综合表式、统计标准和分类目录、指标解释、逻辑关系及抽样方案(针对抽样调查)等。应明确表述调查目的、调查对象、统计范围、调查方法、调查频率、填报要求、报送渠道、时间要求等。 (三)相关文件。包括新建立该调查项目的背景材料、重大调查项目的研究论证材料及试点报告等。 第十九条制定统计调查的部门,在将调查方案送审的同时,要认真填写《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审批/备案登记表》。 第二十条政府综合统计机构对送审的部门统计调查进行初审,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部门应积极配合,及时作出说明和解释,并按照修改意见认真进行修改:如有不同意见,双方应进一步研究磋商达成一致。否则由国家统计局进行最终裁决,部门应按最终裁决意见进行修改。 政府综合统计机构对送备案的部门统计调查提出修改意见和完善建议。 第二十一条政府综合统计机构对部门统计调查的具体审核工作完成之后,以统计局名义发函批复。批复分为:同意实施;不同意实施;建议暂缓实施三种。部门收到批复后,应严格按照批复执行。 第二十二条部门收到同意实施的复文后,要及时印制调查方案和调查表式,起草布置实施的部门文件,部署调查工作。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实施调查、延期实施调查或需调整变更调查方案的,须及时向政府综合统计机构报告说明。 第二十三条调查范围涉及到省及省以下单位的部门调查,在将调查任务逐级布置时,应及时通知同级政府综合统计机构。 第二十四条对部门内职能机构为监控生产经营活动的具体环节而建立的内容专一、分类至细、频率固定的业务统计项目,在其内容不与其它统计调查项目重复的前提下,可向政府综合统计机构提出申请,由政府综合统计机构研究同意后,授权部门的综合统计机构进行定期审批管理。部门的综合统计机构审批后,须将调查方案送政府综合统计机构,以便纳入“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库”。 第五章调查的法定标识和有效期 第二十五条部门统计调查经政府综合统计机构批准或备案后,必须在报表的右上角标明法定标识。法定标识包括:(一)表号;(二)制表机关:(三)批准机关/备案机关;(四)批准文号/备案文号;(五)有效期截止时间。 第二十六条政府综合统计机构对部门统计调查实行有效管理制度。批准的年度调查及其调查周期小于一年的定期调查的有效期为两年;普查、一次性调查、调查周期大于一年的定期调查,其有效期到该次调查的资料上报结束时止。备案的定期调查的有效期为三年;一次性调查的有效期到该次调查的资料上报结束时止。有效期皆以复函的日期为起点计算。 超过有效期的调查项目,一律自动废止。如需要继续执行,应当重新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在有效期内发生变化的调查项目,应随时办理重新审批或备案手续。 第六章监督与处罚 第二十七条政府综合统计机构为了保护合法的部门统计调查项目顺利实施,采取以下监督措施: (一)定期通过公共媒体向社会公布“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目录”,以便建立全社会监督机制。“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目录”的内容包括: 1、经过批准或备案的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名称; 2、制定及组织实施该项调查的单位名称; 3、批准文号或备案文号及其日期; 4、调查项目的有效期。 同时公布经查实的违规调查项目和因超过有效期而被废止的调查项目。 (二)建立对违规调查的举报核实制度。在政府综合统计机构设立举报接待部门,根据举报线索,对违规调查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后予以公布。 第二十八条为保护国家利益和被调查者的权益,减轻被调查者和各级数据加工部门的负担,政府综合统计机构对部门调查的资料使用情况、实施方案与批准方案的一致性进行监督,监督内容包括: (一)检查调查取得的资料是否被正当使用。资料使用与调查目的是否一致;资料使用是否超出原定的范围;资料是否被私自用于营利目的;是否违反有关保密的规定;是否有其他损害国家利益和被调查者权益的行为。 (二)检查调查资料的有用性。对大部分内容使用频率不高、针对性不强的调查,建议修改、合并或停止实施。 (三)检查调查实施过程中是否严格按政府统计机构批准的方案执行,是否有擅自变更调查内容、调查范围、计算方法和报送频率等行为。 第二十九条对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未履行法定的审批或者备案程序和擅自变更调查方案的部门统计调查,县级以上政府综合统计机构可以依法予以废止,并按照《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管理部门提供的服务 第三十条为主动作好部门统计调查的管理工作,避免可能出现的问题,政府综合统计机构为制定统计调查的部门提供有关业务性咨询、调查方案设计指导。帮助部门掌握设计统计调查项目的基本方法,提高设计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第三十一条为了避免调查项目之间的重复、矛盾,政府综合统计机构建立并向部门开放“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库”。部门在制定调查项目前可先进行查询,以达到避免重复调查,充分利用已有信息的目的。 第三十二条对于部门利用已有资料,精简调查项目和调查内容的,政府综合统计机构给予充分支持和协助。对部门之间在利用对方资料中遇到障碍的,政府综合统计机构可出面协调。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对于政府综合统计机构与部门联合制定的统计调查项目,以政府综合统计机构为主制定的(使用政府统计机构的文号),参照政府综合统计机构调查审批程序办理;以部门为主制定的(使用部门的文号),参照部门调查审批程序办理,最后以会签文件作为实施依据。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国家统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深圳市统计局关于建立健全深圳市商品交易 市场统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试行办法的通知 (2000年2月20日深统信通[2000]21号)
各区统计局、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了科学、有效地组织深圳市商品交易市场的统计工作,保障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及时性,为我市实施宏观管理提供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规定,如实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和第十九条“企事业组织应当设置原始统计记录、统计台帐,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交接和档案等管理制度”的规定,结合商品交易市场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统计机构和人员 商品交易市场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设立统计机构,或者在有关的机构中设置统计人员,并指定统计负责人。根据我市商品交易市场目前的实际情况,亿元以上商品交易市场应设有专职统计人员,统计机构可单设也可与其它机构合并设立;亿元以下商品交易市场应设有专职或兼职统计人员,统计机构可单设也可与其它机构合并设立。 商品交易市场设置的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应与其承担的统计任务相适应。 商品交易市场统计机构执行国家统计调查或者地方统计调查任务,接受深圳市人民政府和市统计局统计机构的指导。 第二章统计调查制度和数据采集方法 商品交易市场根据国家和深圳市商业统计制度及本企业的需要建立统计调查制度。该统计调查制度要能够满足国家、省和深圳市统计制度的要求,同时也能够满足本企业的需要。我市将超亿元商品交易市场列入全面调查范围,按季度报表,亿元以下商品交易市场每年年终报一次报表。 商品交易市场统计调查制度要随国家、省、我市统计制度的变化而调整统计调查内容。目前,我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方式不同,市场差异也较大,各商品交易市场根据本企业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可采用全面调查方法或抽样方法,但不论采用何种方法,采集的数据必须反映商品交易实际情况,保证数据质量。 第三章统计报表 统计报表是统计制度的具体体现形式。商品交易市场应按照有关制度要求,全面准确、及时地报送各种统计报表,不得以各种理由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也不得伪造、篡改。商品交易市场统计人员(含统计负责人)和有关领导对本单位统计报表的准确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为了保证统计报表填报质量,商品交易市场应做好以下两方面基础性工作:1.建立健全与之相关的各项原始记录凭证、台帐,并认真填写、保存,作到数出有据,原始记录凭证、台帐与统计报表数据相衔接。2.建立统计报表搜集汇总传递工作网络(流程图),理顺报表传送渠道,明确网络各结点工作责任,确保统计报表传送渠道畅通无阻。 第四章统计工作制度 为了有效组织统计工作,商品交易市场应建立必要的统计工作制度。主要包括: 一、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岗位责任制度。明确各级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包括专、兼职统计员、统计负责人、主管领导的工作内容、工作责任、任职要求等。 二、统计报表审核、订正制度。明确各种报表数据审核步骤、审核方法、审核内容及数据出现差错的订正方法及责任,对报表数据起质量控制作用。 三、统计工作交接制度。当统计人员工作发生变动时,应进行统计工作交接,明确交接内容、交接方法等。 四、统计档案管理制度。统计工作中形成的各种重要文件、资料包括凭证、记录、报表等都应该进行归档,以便对统计工作过程进行记录和查询,明确归档范围、档案管理方法等。 五、统计检查制度,根据企业上报的统计数据,市统计局采用定期和不定期的抽检方案来检查企业上报的数据,并按统计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奖惩。 第五章统计分析 统计分析是统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商品交易市场统计人员在完成好统计报表任务的同时,应根据有关统计数据和调研所得到的情况撰写统计分析报告,为领导和有关方面决策提供咨询服务。统计分析报告要做到有观点、有数据、有建议,内容详实、可靠,具有参考价值。 第六章统计培训 商品交易市场要有计划、有组织地对本单位统计人员进行统计业务知识和业务技能培训,并积极参加政府统计部门组织的统计人员学习培训和经验交流活动。 第七章统计现代化建设 为提高统计工作效率,我市将根据实际情况逐步推行统计报表报送自动化,各商品交易市场应配备必要的计算、通讯、传输设备,有关统计人员应学会操作技术,运用现代化手段完成统计工作。 第八章奖惩 根据统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的要求年终实施“百分制评比制度”并进行表彰。对于虚报、瞒报、拒报、迟报等现象依据《深圳经济特区统计条例》进行处罚。
深圳市统计局关于转发国家统计局三个业务性文件的通知 (2000年4月21日深统信通[2000]47号)
各业务处、室、中心、队: 根据广东省统计局(粤统办字[2000]8号)文件精神,现将国家统计局《关于统计上对个人独资企业在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时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统字[2000]9号)、《关于执行统计上划分城乡规定中判断城镇范围的补充通知》(国统办字[2000]9号)和《关于统计上使用的县以上行政区划代码查询方式的通知》(国统办函[2000]18号)等三个业务性文件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统计上对个人独资企业在划分企业 登记注册类型时处理办法的通知 (2000年1月24日国统字[2000]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国务院各有关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即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有合法的企业名称: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有必要的从业人员。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同意,从2000年1月13日起,凡符合上述规定的条件,并在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为“个人独资企业”的,在统计上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时,按“171私营独资企业”处理。
关于执行统计上划分城乡规定中判断城镇范围的补充通知 (2000年2月1日国统办字[2000]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 国家统计局于1999年12月6日下发了《关于统计上划分城乡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并已布置在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中试行。为了简化人口普查中城乡划分的实际操作,现将《规定》中城镇范围的判断方法补充通知如下: 一、凡区、市、镇人民政府驻地有明确建成区的(与政府驻地不连片的建成区除外),可用建成区判断城区建设向外延伸的地区。建成区的范围以当地政府建设部门或城市规划部门确认的范围为准,不能用规划区的范围代替建成区的范围。具体判断方法是: (一)区、市政府驻地的建成区如果包括周边镇、乡政府驻地的,或包括周边镇、乡所辖50%及以上村民委员会驻地的,则该镇、乡的全部地域均应作为延伸地区。否则不作为延伸地区。 (二)镇政府驻地的建成区如果包括周边村民委员会驻地的,则该村民委员会的全部地域作为延伸地区。否则不作为延伸地区。 二、如果区、市、镇没有明确的建成区,则按《规定》要求处理。延伸地区是指与政府驻地的城区建设连成片,未被农业用地(房前屋后小片菜园地除外)、河流(有桥的除外)、湖泊、荒山、荒地、沙漠、草原等隔开的地区。 (一)在判断区、市的延伸地区时,“公共设施”、“市政公用设施”和“居民区”应同时延伸,包括在建项目和已征用的土地。 (二)在判断镇的延伸地区时,“市政公用设施”和“居民区”应同时延伸,包括在建项目和已征用的土地。
关于统计上使用的县及以上行政区划代码查询方式的通知 (2000年2月16日国统办函[2000]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国务院有关部门: 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统计上对全国行政区划代码编制、使用和管理的暂行规定》(国统办字[1999]105号)的要求,国家统计局曾通过电子邮件或书面文件的形式将1999年新颁布的国家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2260—1999)以及1999年1至9月和9至12月县及以上行政区划变动情况和临时代码进行了通告。为了使各地和各部门及时了解县及以上行政区划及代码的变动情况,以后我们将主要利用统计信息网络,定期通告县及以上行政区划变动情况及统计上使用的代码。现将具体查询方式通知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可通过统计系统的内部网,进入国家统计局主页,进行查询,网址为:10.6.28.54 查询步骤: 第一步,进入国家统计局主页后,点击“统计制度”; 第二步,点击“统计分类标准” 第三步,点击“全国行政区划代码”。 二、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可通过中国统计信息网进行查询,网址为: http://www.stats.gov.cn 具体查询方式与上述步骤相同。 三、统计信息网上的“全国行政区划代码”主要有两部分内容: 第一部分为:1999年新颁布的国家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CB/T2260—1999),按地区分列; 第二部分为:1999年及以后各年县及以上行政区划的变动情况及统计上使用的代码变更表。 随文将1999年全年的县及以上行政区划变动及代码变更对照表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九年县及以上行政区划变动及代码变更对照表 (仅供统计上使用) ┌────┬─────────────┬────────────────┐ │地区│ 原代码 │ 新代码 │ ├────┼────────┬────┼───────────┬────┤ │北京市│昌平县│110221│撤销││ ││││设立昌平区│110114│ ├────┼────────┼────┼───────────┼────┤ │山西省│晋中地区│142400│撤销││ ││榆次市(县级)│142401│撤销││ ││││增设晋中市(地级)│140700│ ││││增设市辖区│140701│ ││││榆次区│140702│ ││榆社县│142421│榆社县│140721│ ││左权县│142422│左权县│140722│ ││和顺县│142423│和顺县│140723│ ││昔阳县│142424│昔阳县│140724│ ││寿阳县│142427│寿阳县│140725│ ││太谷县│142429│太谷县│140726│ ││祁县│142430│祁县│140727│ ││平遥县│142431│平遥县│140728│ ││灵石县│142433│灵石县│140729│ ││介休市│142402│介休市│140781│ ├────┼────────┼────┼───────────┼────┤ │内蒙古│哲里木盟│152300│撤销││ │自治区│通辽市(县级)│152301│撤销││ ││││设立通辽市(地级)│150500│ ││││设立市辖区│150501│ ││││设立科尔沁区│150502│ ││科尔沁左冀中旗│152322│科尔沁左冀中旗│150521│ ││科尔沁左冀后旗│152323│科尔沁左冀后旗│150522│ ││开鲁县│152324│开鲁县│150523│ ││库伦旗│152325│库伦旗│150524│ │├────────┼────┼───────────┼────┤ ││奈曼旗│152326│奈曼旗│150525│ ││扎鲁特旗│152327│扎鲁特旗│150526│ ││霍林郭勒市│152302│霍林郭勒市│150581│ │├────────┼────┼───────────┼────┤ ││包头市郊区││更名九原区││ ││石拐矿区││更名石拐区││ ├────┼────────┼────┼───────────┼────┤ │黑龙江│绥化地区│232300│撤销││ │省│绥化市(县级)│232301│撤销││ ││││设立缓化市(地级)│231200│ ││││设立市辖区│231201│ ││││设立北林区│231202│ ││望奎县│232324│望奎县│231221│ ││兰西县│232325│兰西县│231222│ ││青冈县│232326│青冈县│231223│ ││庆安县│232330│庆安县│231224│ ││明水县│232331│明水县│231225│ ││绥棱县│232332│绥棱县│231226│ ││安达市│232302│安达市│231281│ ││肇东市│232303│肇东市│231282│ ││海伦市│232304│海伦市│231283│ ├────┼────────┼────┼───────────┼────┤ │辽宁省│抚顺市露天区││更名东洲区││ ├────┼────────┼────┼───────────┼────┤ │上海市│青浦县│310229│撤销││ ││││设立青浦区│310118│ ├────┼────────┼────┼───────────┼────┤ │浙江省│嘉兴市郊区││更名秀洲区││ ├────┼────────┼────┼───────────┼────┤ │安徽省│巢湖地区│342600│撤销││ ││巢湖市(县级)│342601│撤销││ ││││设立巢湖市(地级)│341400│ ││││设立市辖区│341401│ ││││设立居巢区│341402│ ││庐江县│342622│庐江县│341421│ ││无为县│342623│无为县│341422│ ││含山县│342625│含山县│341423│ ││和县│342626│和县│341424│ │├────────┼────┼───────────┼────┤ ││六安地区│342400│撤销││ ││六安市(县级)│342401│撤销││ ││││增设六安市│341500│ ││││增设市辖区│341501│ ││││增设金安区│341502│ ││││增设裕安区│341503│ ││寿县│342422│寿县│341521│ ││霍邱县│342423│霍邱县│341522│ ││舒城县│342425│舒城县│341523│ ││金寨县│342426│金寨县│341524│ ││霍山县│342427│霍山县│341525│ ├────┼────────┼────┼───────────┼────┤ │福建省│宁德地区│352200│撤销││ ││宁德市(县级)│352201│撤销││ ││││设立宁德市(地级)│350900│ ││││增设市辖区│350901│ ││││增设蕉城区│350902│ ││霞浦县│352225│霞浦县│350921│ ││古田县│352227│古田县│350922│ ││屏南县│352228│屏南县│350923│ ││寿宁县│352229│寿宁县│350924│ ││周宁县│352230│周宁县│350925│ ││柘荣县│352231│柘荣县│350926│ ││福安市│352202│福安市│350981│ ││福鼎市│352203│福鼎市│350982│ ├────┼────────┼────┼───────────┼────┤ │湖南省│娄底地区│432500│撤销││ ││娄底市(县级)│432501│撤销││ ││││设立娄底市(地级)│431300│ ││││设立市辖区│431301│ ││双峰县│432522│设立娄星区│431302│ ││新化县│432524│双峰县│431321│ ││冷水江市│432502│新化县│431322│ ││涟源市│432503│冷水江市│431381│ ││││涟源市│431382│ ├────┼────────┼────┼───────────┼────┤ │四川省│达川地区│513000│撤销││ ││达川市(县级)│513001│撤销││ ││││设立达州市(地级)│511700│ ││││设立市辖区│511701│ ││││设立通川区│511702│ ││达县│513021│达县│511721│ ││宣汉县│513022│宣汉县│511722│ ││开江县│513023│开江县│511723│ ││大竹县│513029│大竹县│511724│ ││渠县│513030│渠县│511725│ ││万源市│513002│万源市│511781│ ├────┼────────┼────┼───────────┼────┤ │贵州省│盘县特区│520202│撤销││ ││││设立盘县│520222│ ├────┼────────┼────┼───────────┴────┤ │云南省│畹町市│533101│撤销,并入瑞丽市│ ├────┼────────┼────┼────────────────┤ │西藏│隆格尔县│542528│全部撤销│ │自治区│盐井县│542134││ ││碧土县│542135││ ││妥坝县│542136││ ││生达县│542137││ ├────┼────────┼────┼───────────┬────┤ │陕西省│榆林地区│612700│撤销││ ││榆林市(县级)│612701│设立榆林市(地级)│610800│ ││││增设市辖区│610801│ ││││增设榆阳区│610802│ ││神木县│612722│神木县│610821│ │├────────┼────┼───────────┼────┤ ││府谷县│612723│府谷县│610822│ ││横山县│612724│横山县│610823│ ││靖边县│612725│靖边县│610824│ ││定边县│612726│定边县│610825│ ││绥德县│612727│绥德县│610826│ ││米脂县│612728│米脂县│610827│ ││佳县│612729│佳县│610828│ ││吴堡县│612730│吴堡县│610829│ ││清涧县│612731│清涧县│610830│ ││子洲县│612732│子洲县│610831│ ├────┼────────┼────┼───────────┼────┤ │青海省│湟中县│632124│湟中县│630122│ ││湟源县│632125│湟源县│630123│ ├────┼────────┴────┼───────────┴────┤ │新疆维│乌鲁木齐市南山矿区│更名南泉区│ │吾尔族│││ │自治区│││ └────┴─────────────┴────────────────┘ 注1.本行政区划变更表中的新代码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供,仅供统计上使用。 2.根据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供的新代码,原由国家统计局编制的内蒙古通辽市、四川达州市、安徽巢湖市等地区的临时代码已相应调整,详见上表。 附件2对安徽省六安市行政区划代码的更正 国家统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一九九九年九月至十二月部分行政区划临时代码的通知》(国统办函[2000]5号)文中有关安徽省六安市的新代码(其中第4位)因原提供的资料有误,现更正如下: ┌────┬──────────────┬───────────────┐ ││误│正│ │├──────────────┼───────────────┤ ││增设六安市341400│增设六安市341500│ │安│增设市辖区341401│增设市辖区341501│ │徽│增设金安区341402│增设金安区341502│ │省│增设裕安区341403│增设裕安区341503│ ││寿县341421│寿县341521│ ││霍邱县341422│霍邱县341522│ ││舒城县341423│舒城县341523│ ││金寨县341424│金寨县341524│ ││霍山县341425│霍山县341525│ └────┴──────────────┴───────────────┘
深圳市统计局关于开展企业统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建设的通知 (2000年4月28日深统信通[2000]55号)
各区统计局、各集团(总)公司、有关单位: 为贯彻全国、全省统计工作会议提出从实际出发,切实加强基层基础建设的要求,根据我市的实际情况,现重新制定《深圳市工业企业统计基础工作规范化标准》、《深圳市贸易企业统计基础工作规范化标准》、《深圳市旅游企业统计基础工作规范化标准》、《深圳市建筑企业统计基础工作规范化验收登记》(内容附后)。请各单位按照新标准要求在组织建设、原始记录、统计台帐、统计报表、统计分析、管理制度、统计手段、法制建设等方面采取措施,抓紧落实,争取尽快达到统计基础工作规范化标准,我局各专业处将安排时间检查各单位落实情况。
深圳市工业企业统计基础工作规范化标准 ┌────────┬───────────────────────────┬───┐ │统计法规│规范化内容及标准│标准分│ │├───────────────────────────┼───┤ ││ 总分 │ 100│ ├────────┼───────────────────────────┼───┤ │企业事业组织│一、组织建设│10│ │根据任务的需要设│1、机构网络 │ 2│ │立统计机构,或者│企业要建立、健全有利于统计工作运作的机构网络。││ │在有关机构中设置│(1)根据任务需要设立统计机构或在有关机构中配备 │ 1│ │统计人员,并指定│专职或兼职统计人员,并指定统计负责人。││ │统计负责人(统计 │(2)大中型企业建立厂部、车间、班组三级统计网络。 │ 1│ │法第十九条;特│2、人员设置 │ 3│ │区统计条例第十三│(1)企业要有一名领导分管统计工作。有一名统计负 │ 1│ │条、第十四条)。 │责人主管统计工作,组织协调本单位统计工作。││ ││(2)厂部设置专职统计人员,各车间、科室配置专职 │ 1│ ││或兼职统计人员,班组配备兼职记录员。││ ││(3)统计部门负责人和统计人员要稳定,原则上年内 │ 1│ ││不调动两个岗。││ │统计人员应当│3、人员素质 │ 2│ │坚持实事求是、恪│(1)企业综合统计人员及厂部专业科室、车间统计人 │ 1│ │守职业道德,具备│员应具备高中或相当于高中的文化程度,具有运用电子││ │执行统计任务所需│计算机的基础知识,熟悉主要生产经济效益指标口径和││ │要的专业知识。统│计算方法,具有组织本企业开展统计调查,对统计数据││ │计机构应当加强对│进行加工整理及分析的能力。││ │统计人员的培训、│(2)统计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 1│ │组织专业学习(统 │4、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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