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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同意收取燃气设施费的复函


【颁发部门】 上海市物价局

【发文字号】 沪价公[2002]025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
你局沪市政计(2002)607号《关于向燃气新装用户收取燃气设施费的函》收悉。为进一步筹措建设资金,加快本市城市燃气的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煤气初装费转为经营性收费。经研究,同意你局提出的将原煤气初装费更名为燃气设施费,收费标准为每户730元,收费范围为申请新装管道煤气、天然气的居民用户。本标准自2002年6月1日受理用户付费之日起执行。 请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并妥善处理好实施中的有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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