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人民政府: 送来《关于请求调整北海市电价价区加价问题的函》(北政函[2002]43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同意自2002年9月1日抄见电量起,北海市(不含合浦县)销售电价改按第二价区执行。 二、北海市执行第二价区销售电价后,收取的价区加价资金上交自治区财政专户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