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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北海市销售电价问题的复函


【颁发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发文字号】 桂价格字[2002]384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北海市人民政府:
送来《关于请求调整北海市电价价区加价问题的函》(北政函[2002]43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同意自2002年9月1日抄见电量起,北海市(不含合浦县)销售电价改按第二价区执行。 二、北海市执行第二价区销售电价后,收取的价区加价资金上交自治区财政专户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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