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2001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深圳市水务局水利基建计划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等11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我局2001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水务局关于公布我市生活饮用水二次
供水水质检验项目的通知
(1998年6月30日深水供字[1998]30号)
宝安、龙岗区水务局、各供水企业、各二次供水专业清洁机构: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十八条第二款“水质检验的项目由市水务主管部门制定”,经研究,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水质检验项目已经制定(见附表),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在全市范围内施行。
按照《规定》,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后水质必须经市水质检测中心取样、检测,并取得检验合格证明。未经市水质检测中心检测或检测不合格,由市、区水务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另行清洗,直至符合要求。
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证明采用全市统一格式,具体样式另行发布。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后水质检测工作应按照《规定》,由市水质检测中心进行取样、检测,出具检验证明。
附表:
┌───┬────────┬─────┬───────┬─────┐
│ 序号 │检验项目│单位│限制指标│备注│
├───┼────────┼─────┼───────┼─────┤
│ 1│色│度│≤15││
├───┼────────┼─────┼───────┼─────┤
│ 2│浑浊度│NTU │≤3 ││
├───┼────────┼─────┼───────┼─────┤
│ 3│臭和味│(级)│无异味(2级) ││
├───┼────────┼─────┼───────┼─────┤
│ 4│肉眼可见物││不得含有│无红虫等│
├───┼────────┼─────┼───────┼─────┤
│ 5│PH││6.5~8.5││
├───┼────────┼─────┼───────┼─────┤
│ 6│余氯│mg/L │≥0.05 ││
├───┼────────┼─────┼───────┼─────┤
│ 7│细菌总数│个/mL│≤100 ││
├───┼────────┼─────┼───────┼─────┤
│ 8│总大肠菌群│个/L │≤3 ││
├───┼────────┼─────┼───────┼─────┤
│ 9│氨氮″│mg/L │││
├───┼────────┼─────┼───────┼─────┤
│10│亚硝酸盐氮″│mg/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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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高锰酸钾指数″│mg/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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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1—8项为必检项目;9—11项为建议项目,由市水质检测中心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2)二次供水进、出水样水质检测费按物价局核定标准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