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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比例的通知[失效]


【颁发部门】 南京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失效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42号)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从2002年7月1日起将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比例由2%调整为4%。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财政局等部门要做好有关宣传和调整的具体工作。 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和溧水县、高淳县人民政府可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二00二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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