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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内资企业向供应商收取费用征税问题的通知


【颁发部门】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字号】 深国税函[2002]243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直属机构;各区局、分局:
关于外资企业在商场内为生产厂家或供应商提供场地、服装和灯箱等进行商品的展示、广告宣传等各种促助销活动以及制作条码等服务,所收取相应的场地和服务费用(促销费、展示费和条码费)的征税问题,市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沃尔玛商业咨询(深圳)有限公司向供应商收取费用征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深国税发[2001]128号)已明确。经研究,内资企业比照深国税发[2001]128号文执行。 附件: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沃尔玛商业 咨询(深圳)有限公司向供应商收取费用征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深国税发[2001]128号2001年3月日)
各分局、区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沃尔玛商业咨询(深圳)有限公司向供应商收取费用征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550号)转发给你们,外商投资企业从2001年起比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沃尔玛商业咨询(深圳)有限公司向供应商收取费用征税问题的批复(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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