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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郑州市公交总公司收取公交IC卡押金的批复


【颁发部门】 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

【发文字号】 豫计收费函[2002]312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郑州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市公交总公司对不单独收费的IC卡用户收取押金的请示》(郑价文[2002]109号)收悉。根据国家计委等四部委《关于印发〈集成电路卡应用和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1]1928号)中“对不单独收费的IC卡,可以按照一定的标准向用户收取押金”的规定,考虑郑州经济发展水平和群众的承受能力,经研究,同意你市对自愿使用公交IC卡的人员按不超过每卡30元的标准收取押金。使用人员要求退卡的应如数退还押金。执行中如有反映请及时与我委联系。 本批复自2002年9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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