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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水务局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水务局水利基建计划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等11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08)


【颁发部门】 深圳市水务局

【发文字号】 深水务[2002]287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已修正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2001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深圳市水务局水利基建计划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等11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我局2001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附: 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1.深圳市水务局水利基建计划财务管理暂行办法(深水务字[1996]27号) 2.深圳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设施专业清洁机构暂行管理办法(深水供字[1998]10号) 3.关于印发《深圳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深水供字[1998]11号) 4.关于印发《深圳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许可证申请办理程序》的通知(深水供字[1998]14号) 5.关于规范水利工程施工质量评定方法的通知(深水建字[1998]22号) 6.关于公布我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水质检验项目的通知(深水供字[1998]30号) 7.关于进一步落实深圳市水土保持监测网络制度的通知(深水保字[1999]5号) 8.关于印发《深圳市二次供水设施专业清洗机构年审程序》的通知(深水供[2000]38号) 9.关于发布《深圳市二次供水水样采集操作规范(试行)》的通知(深水供[2001]71号) 10.关于加强我市二次供水管理工作的通知(深水供[2001]95号) 11.关于我市二次供水水质检测有关事项的通知(深水供[2001]169号) 深圳市水务局水利基建计划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1996年5月15日深水务字[1996]27号) 为加强我市水利基本建设计划财务管理,根据国家和深圳市政府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本暂行办法只适用于本市政府计划投资的工程项目。 一、计划管理 1.所有水利基建工程均须严格按有关基建程序办理。 凡要求列入市水利基建年度投资计划的工程项目,必须具有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2.水利工程年度投资计划编制按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前期工作计划;新建、续建、扩建、配套等水利工程建设计划和工程的维修养护、岁修、更新改造及其他相关的水利工程建设计划分别编列。 3.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下一年度的投资计划,于每年的10月上旬编报,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将根据工程的规划要求、建设年限来编制年度投资计划。 各工程单位提出的工程项目计划,须将工程的设计文件、概预算书,按不同的投资来源、工程类别、工程性质,同时报市水务局有关业务处室审查,然后由计划财务处注1(注1:该办法中计划财务处已更名为综合计划处,计划局已更名为发展计划局,人事处已更名为政工人事处;)统一汇总审核,经综合平衡后,提出年度投资计划方案。 计划方案提出后,经局长办公会或局长办公扩大会审议、修订,局长审定后报市计划局注2。(注2:该办法中计划财务处已更名为综合计划处,计划局已更名为发展计划局,人事处已更名为政工人事处;) 根据市计划局下达的工程项目计划,由计划财务处通知有关工程单位(业主),并由工程单位(业主)按市有关规定办理工程报建手续,组织实施。 二、项目管理 4.经批准的水利项目,须严格按照审定的投资计划、建设内容、建设工期进行控制,不得随意变更。如需变更,须按规定程序办理变更手续。 已经确定实施的工程项目,在投资计划未批准前,如需做施工准备,由工程单位(业主)提出,交计划财务处送分管局领导审查同意,经局长审定后,方可安排。 5.工程项目的实施过程应包括编制和审核施工图纸、施工预算、施工方案、工程的招、投标,签订施工合同,施工管理,施工进度拨款,工程的竣工验收结算、工程资料整理归档及工程审计等若干环节。 6.凡列入基建计划的工程项目,必须按基建工程的有关规范要求编制施工图纸和工程投资预算书。 工程预算的编制,应执行现行的施工预算定额,不能套用定额的,工程单位(业主)应会同计划财务处、施工单位确定取费标准。工程预算经有关业务处室审核后,交计划财务处及有关部门审定。未经审定的工程预算,不能作为签订施工合同的依据。 7.工程施工的招标、投标,按《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执行。 8.施工单位确定后,应在开工前由业主与其签订施工合同,合同条款必须符合《经济合同法》注3。(注3:该办法中《经济合同法》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废止。) 施工合同一经签订,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取消或变更合同条款。确需变更的,须按有关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施工合同须附上经审定的工程预算书,并作为工程施工承包或工程结算的依据。没有实行预算包干的工程项目,应在合同中增加结算条款,明确工程量增减的计算办法。 9.工程合同必须进行编号登记,以便计算机录入存查,未经编号登记的,不予办理拨款手续。 工程动工,各工程单位(业主)须在每月5日前向计划财务处以及有关处室报送施工进度,资金运用等报表。 10.单项工程造价增减10%以上的,工程单位(业主)应事先报计划财务处及有关处室审查同意后方可实施,否则,超出部分将不予列入结算。如属抢险工程,允许先实施后申报。 11.工程款的拨付与结算。需要预付款的工程,按工程造价,其预付款的控制范围:土建类20%以内,设备类35%以内,安装类40%以内。当工程进度款超过50%时陆续扣回,具体办法应在合同中说明。 工程款按每月工程进度拨付。施工单位须及时编报工程进度及工程进度价款结算单,以作为拨付工程进度款的依据。工程进度款总额达到90%时,剩余部分待工程竣工验收并经审计后,进行结算。结算时一般留下1%做为保修金,待保修期满即行结清。 12.工程单位(业主)在施工期,应建立健全财务机构,配备专职财务人员。财务人员由人事处注4(注4:该办法中计划财务处已更名为综合计划处,计划局已更名为发展计划局,人事处已更名为政工人事处;)统一配置,计划财务处负责业务指导和财务管理。财务人员不得随意变动,如需变动,须先报批。 财务会计报表,必须真实、准确,及时报送。月报于每月终了后5天内报出,季报于季度终了后10天内报出,年报于当年终了后15天内报出,另有规定的除外。 13、工程竣工验收按有关规定执行。工程竣工验收及工程结算资料须提前半个月报市水务局有关处室,并向市城建档案馆,局档案室及工程管理单位移交完毕后才能办理工程决算。 三、工程审计 14.工程审计主要包括投资计划执行情况,资金运用、财务收支、工程量计算、取费标准,工程竣工结算等内容。 审计可由局计划财务处组织内审或委托其他专业审计机构进行。 15.各工程单位(业主)须按审计要求,主动配合如实提供所需资料,保证审计工作的顺利进行。 16.审计结果须及时反馈,通过审计,帮助工程单位(业主)规范管理行为,严格财务制度,堵塞漏洞,确保投资效益。 四、前期工作及其费用管理 17.工程项目的前期工作,指工程初步设计阶段及以前的各项工作,其费用计划,按年度投资计划编列。 18.规划期内拟建的工程项目,须按计划安排前期工作,其所需费用在项目未经市计划部门批准之前,由局统一预先调整安排,待批准立项后,即在项目计划投资中编列。 19.前期工作项目确定后,由有关业务处室按职责范围商计划财务处与乙方拟订经济合同,并经主管局领导审定。 20.经济合同必须符合《经济合同法》,凡以本局名义签订的经济合同,均须由局长或其委托的代表签署,并加盖“深圳市水务局”公章。 21.经济合同签订后,其应付款项由计划财务处按合同规定拨付,前期工作结束,乙方提交的成果,经主办处室验收合格,并交局档案室签收归档后,方能结清余款。原有关工程的遗留问题,亦照此补齐有关手续。 五、工程管理费控制 22.工程管理费是指工程单位(业主)在工程立项筹建和施工管理期间进行管理所需的全部费用。其取费标准一般按全部建安工程费的2—4%控制。如工程管理费编列是经设计审查会议审查通过的,则按审查通过的取费标准执行。 23.工程管理费的开支须按有关财务管理规定执行,严格报批手续。各工程单位 (业主)应在每季度第一个月上旬向计划财务处报送上一季度的费用开支财务报表及本季度的费用开支计划。费用开支计划由计划财务处核准后报主管局领导批准执行。 六、附则 24.鉴于1993年7月1日开始实行新的财务制度,取消了“专项存款”等科目,调整了“折旧”等科目,增设了“固定资产清理”等科目,各水利工程建设单位新旧会计制度衔接调帐处理办法,均按水利部财务司1993年11月颁发的建财基[1993]178文执行。 25.本暂行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如国家或省市有新的规定,则按新规定执行。 深圳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设施专业 清洁机构暂行管理办法 (深圳市水务局1998年3月20日深水供字[1998]10号) 为了进一步规范二次供水设施专业清洁机构,保证清洗消毒质量,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城市供水用水条例》及《深圳经济特区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专业清洁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应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及一定的资产; (二)人员配置应符合附表1的要求; (三)设备及劳动用品应符合附表2的要求; (四)应具有不少于10人的专职清洗消毒人员,均持有卫生主管部门出具的《健康合格证》、《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及劳动部门核发的《用工手册》; (五)清洗消毒人员经过市水务局的专业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六)二氧化氯或其它消毒用品专门存放、专人保管,消毒用品有来源证明、产品检验报告,符合卫生标准。 二、专业清洁机构应向市水务局提出成立申请,经市水务局核定批准,核发《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许可证》,并领取工商部门营业执照之后,专业清洁机构方可从事二次供水设施的清洗消毒业务。 《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许可证》实施年检制度。 三、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城市供水用水条例》第五十三条及《深圳经济特区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规定》有关条款,非高层建筑二次供水设施的清洗消毒应由供水企业的专业清洁机构进行,非供水企业的专业清洁机构只能从事高层建筑二次供水设施的清洗消毒,不得从事非高层建筑二次供水设施的清洗消毒。 四、为避免专业清洁机构的恶性竞争,保证清洗消毒质量,市水务局应根据工作量总体控制专业清洁机构的设立数量。 五、专业清洁机构从事二次供水实施清洗消毒业务,应向物业管理机构出具市水务局核发的《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许可证》(副本)及清洗消毒人员《健康合格证》、《培训合格证》,并签订《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合同》。 (此项废止)注(注:专业清洁机构签订的《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合同》实行备案制度,每半年应向市水务局汇总一次。) 六、专业清洁机构应建立清洗、消毒档案,对每次清洗、消毒情况进行记录。施工记录包括开始清洗时间、完毕时间、药剂使用量、清洗消毒人员及物业管理部门验收签名等内容。 七、二次供水设施的清洗消毒应严格执行市水务局制定的《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水池(箱)清洗消毒工作程序》。 八、本办法由市水务局负责解释。 附表1人员配置

┌──┬───────┬──────┬───────────────┐ │序号│岗位名称│人数│备注│ │││││ ├──┼───────┼──────┼───────────────┤ │ 1│总负责人│1人 │法人代表│ ├──┼───────┼──────┼───────────────┤ │ 2│技术总负责│1人 │给水排水专业工程师或以上级别│ ├──┼───────┼──────┼───────────────┤ │ 3│项目负责人│2~3人以上│助工或技术员│ ├──┼───────┼──────┼───────────────┤ │ 4│电工│2人 │可兼其它岗位│ ├──┼───────┼──────┼───────────────┤ │ 5│工人│10人以上│持证上岗│ └──┴───────┴──────┴───────────────┘ 附表2劳动用品配置 ┌───┬──────────┬────────┬───────┐ │序号│名称│数量│备注│ │││││ ├───┼──────────┼────────┼───────┤ │ 1│人货车│2台 ││ ├───┼──────────┼────────┼───────┤ │ 2│潜水泵│2~3台││ ├───┼──────────┼────────┼───────┤ │ 3│通风设备│若干││ ├───┼──────────┼────────┼───────┤ │ 4│高压冲洗水枪│2支以上 ││ ├───┼──────────┼────────┼───────┤ │ 5│常用工具│一批││ ├───┼──────────┼────────┼───────┤ │ 6│劳保用品│一批││ ├───┼──────────┼────────┼───────┤ │ 7│仓库│20平方米以上││ └───┴──────────┴────────┴───────┘
深圳市水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生活饮用水二次 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1998年3月17日深水供字[1998]11号)
各供水企业、专业清洁机构及有关单位: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规定》第十二条,我局制定了《深圳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示范文本》),现予印发。各专业清洁机构从事二次供水设施的清洗消毒,应与二次供水设施的管理机构签订由我局统一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合同示范文本》可由各专业清洁机构复制,执行中的具体问题请及时与我局联系。 附件:深圳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合同(示范文本略) 深圳市水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生活饮用水二次 供水设施清洗消毒许可证申请办理程序》的通知 (1998年4月6日深水供字[1998]14号) 龙岗、宝安区水务局、各供水企业、各有关单位: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设施管理规定》,我局制定了《深圳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许可证申请办理程序》,现印发给你们。龙岗、宝安区供水企业拟成立专业清洁机构的,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深圳市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三份,区水务局出具初审意见后,由市水务局签发。 深圳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设施 清洗消毒许可证办理程序 一、单位申请。申请单位需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填写《深圳市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三份、《专业清洁机构职工花名册》一份,提交清洗消毒人员小一寸彩色相片三张,并提交以下申请资料复印件,同时交验原件: (一)有效的清洗消毒人员《健康合格证》、《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及《用工手册》; (二)清洗消毒人员的身份证; (三)有关技术人员的学历、职称证明; (四)营业场所房产或租赁证明文件; (五)提供出资方或资金来源证明文件(包括验资报告、公司章程、与出资方责任及权利、义务说明等有关事项)。 二、市水务局到申请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内容包括: (一)营业场所设施情况; (二)组织清洗消毒人员参加专业知识培训; (三)核实持证人员; (四)检查有关的管理制度、财务制度: (五)清洗现场检查(另定); (六)其它需要检查的事项。 三、市水务局出具审批意见。 四、发放《深圳市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许可证》。 五、专业清洁机构凭《深圳市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许可证》到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 六、发文及登报。 附件:深圳市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许可证申请表(略) 深圳市水务局关于规范水利工程施工质量评定方法的通知 (1998年7月9日深水建字[1998]22号) 各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水利工程施工质量管理,我局于今年4月份邀请水利部、省水利厅专家在我市举办了水利工程施工质量评定员培训班,培训主要内容为《水利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规程》、《单元工程质量等级评定标准》及《评定表》等。目前已具备了规范水利工程质量评定方法的条件,现对该项工作做如下规定: 凡我市水利工程施工质量评定,必须采用水利部颁发的《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等级评定标准》及《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表》统一格式。 凡参与水利工程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施工质量评定员必须持《广东省水利水电工程质量评定员岗位证》才可上岗,并需在有关《评定表》签字处签署本人姓名及岗位证编号。 “质量评定员岗位证”只可本人使用,不得转借他人,因故质量评定员离岗,后继质量评定员应向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站申请培训,并获“质量评定员岗位证”方可上岗。 (此段废止)注。(注:此段原文为:自发出本通知后,水利工程施工、监理等单位违反以上规定,所签认的工程质量评定表无效,所出据的竣工资料将作为不合格的资料处理,工程将不能进行竣工验收。请各区水务部门负责落实到所属各镇、各有关工程施工及监理单位。) 上述通知,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水务局关于公布我市生活饮用水二次 供水水质检验项目的通知 (1998年6月30日深水供字[1998]30号) 宝安、龙岗区水务局、各供水企业、各二次供水专业清洁机构: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十八条第二款“水质检验的项目由市水务主管部门制定”,经研究,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水质检验项目已经制定(见附表),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在全市范围内施行。 按照《规定》,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后水质必须经市水质检测中心取样、检测,并取得检验合格证明。未经市水质检测中心检测或检测不合格,由市、区水务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另行清洗,直至符合要求。 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证明采用全市统一格式,具体样式另行发布。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后水质检测工作应按照《规定》,由市水质检测中心进行取样、检测,出具检验证明。 附表:
┌───┬────────┬─────┬───────┬─────┐ │ 序号 │检验项目│单位│限制指标│备注│ ├───┼────────┼─────┼───────┼─────┤ │ 1│色│度│≤15││ ├───┼────────┼─────┼───────┼─────┤ │ 2│浑浊度│NTU │≤3 ││ ├───┼────────┼─────┼───────┼─────┤ │ 3│臭和味│(级)│无异味(2级) ││ ├───┼────────┼─────┼───────┼─────┤ │ 4│肉眼可见物││不得含有│无红虫等│ ├───┼────────┼─────┼───────┼─────┤ │ 5│PH││6.5~8.5││ ├───┼────────┼─────┼───────┼─────┤ │ 6│余氯│mg/L │≥0.05 ││ ├───┼────────┼─────┼───────┼─────┤ │ 7│细菌总数│个/mL│≤100 ││ ├───┼────────┼─────┼───────┼─────┤ │ 8│总大肠菌群│个/L │≤3 ││ ├───┼────────┼─────┼───────┼─────┤ │ 9│氨氮″│mg/L │││ ├───┼────────┼─────┼───────┼─────┤ │10│亚硝酸盐氮″│mg/L │││ ├───┼────────┼─────┼───────┼─────┤ │11│高锰酸钾指数″│mg/l │││ └───┴────────┴─────┴───────┴─────┘
注:(1)1—8项为必检项目;9—11项为建议项目,由市水质检测中心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2)二次供水进、出水样水质检测费按物价局核定标准收取。 深圳市水务局关于进一步落实深圳市水土 保持监测网络制度的通知 (1999年6月14日深水保字[1999]5号) 各区水务局(农林水务局、办),各镇水务所,局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我市水土流失监测工作,向政府部门提供动态监测数据,现将修订过的《深圳市水土保持监测网络制度》印发给你们,请你们认真执行,把此项基础工作落到实处。 深圳市水土保持监测网络制度 一、全市设三级网络进行分级管理,即市监测总站、区监测分站和镇监测基础站。各级网站布设在相应的水务主管部门内。 二、市监测总站直接管理区监测分站和市属网员单位,特区内的罗湖区、盐田区、福田区和南山区不设基础站,宝安、龙岗区所辖各镇(街道办)设监测基础站。 三、监测网络站的网员必须遵守有关规定,履行网络站的义务,并逐步实行网员的水土保持监察员制度。 四、监测网络的职责 (一)市水土保持监测总站的职责: 1.负责全市监测网络的规划管理和实施运作的业务领导。 2.协助主管部门统一规定项目审批程序,制表、发表格等,协助审核规定范围的审批项目。 3.制订监测计划,及时向各区分站传达监测任务。 4.收集并处理各区分站及市属网员单位反馈的监测信息,统一协调监测网络工作。 5.对水土流失动态进行不定期检查,接到投诉或报告后,及时赶赴现场查明违法案件,为主管部门依法处理提供证据。 6.指导各区分站对治理情况进行检查和验收。 7.负责《深圳水土保持简报》的组稿、编辑与发送。 8.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深圳经济特区水土保持条例》等法律、法规。 9.组织网员培训和经验交流。网员交流大会每年至少两次。 10.负责向市水土保持工作领导小组和市水务局提供全年的监测治理进展和流失动态。内容包括: (1)水土流失的类型、面积、流失程度和分布状况; (2)水土流失的危害及其发展趋势; (3)开展水土流失的治理情况及其效果; (4)各级政府投入的水土保持资金的使用情况; (5)特殊事件的汇报。 (二)区水土保持监测分站的职责 1.负责全区监测网络的规划管理和实施运作的业务领导。 2.协助市、区水务主管部门审核待审批的材料,提出审批意见,制表、发表格等。 3.根据总站的计划,制订具体的监测计划,并及时向各镇(办)基础站传达监测任务。 4.收集并处理各镇反馈的监测信息,及时报告监测总站。定期向市监测总站汇报情况(每月至少一次)。 5.对水土流失动态进行不定期检查,接到投诉或报告后,及时赶赴现场查明违法案件,协助市、区水土保持主管部门对违反水土保持法规的行为作出处理意见。 6.组织或参加对治理情况进行检查和验收。 7.负责为《深圳水土保持简报》提供稿源。 8.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深圳经济特区水土保持条例》等法律、法规。 9.接受培训并协助市监测总站组织网员培训和经验交流。 10.负责向区水土保持工作领导小组或区政府提供全年的监测治理进展和流失动态,并报市监测总站。 (三)镇(街道办)水土保持监测基础站的职责: 1.定期向区监测分站(每月至少一次)汇报情况,并及时向区监测分站反馈要求的信息(或按要求直接向市监测总站反馈)。 2.负责联系业主,监督业主治理水土流失,并参加市(区)水土保持部门组织的检查和验收。 3.发送和登记有关项目审批表,发送水土保持宣传品。 4.及时报告违法案件,并协同区(或市)水土保持执法人员赴现场协助检查或处理有关事宜。 5.积极接受培训,并参加网员经验交流。 深圳市水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二次供水设施专业 清洗机构年审程序》的通知 (2000年10月16日深水供[2000]38号) 各专业清洗机构: 为了规范二次供水设施专业清洗机构年审工作,现将《深圳市二次供水设施专业清洗机构年审程序》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凡未按规定向我局提出年审申请的专业清洗机构,将按自动放弃有关资质处理。 特此通知。 深圳市二次供水设施专业清洗机构年审程序 一、专业清洗机构于《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许可证》有效期限前一个月提出书面年审申请报告,并提交以下附件: (一)(此项废止)注(注:此项原文为:本年度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工作总结;) (二)所清洗消毒二次供水设施详细目录(清洗时间、地址、次数等)以及清洗消毒合同; (三)技术人员、参加过培训的清洗消毒人员流动情况,拟参加清洗消毒人员培训的计划; (四)劳动用品配置有无增加、缺损。 (五)物业管理公司的专业清洗队伍应同时提交本公司本年度所有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情况一览表及下一年度清洗计划,对于新增物业管理的二次供水设施应同时填写《深圳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设施基本情况登记表》。 二、市水务局派员到申请单位现场审核,内容包括: (一)核实持证人员; (二)检查清洗消毒记录是否详细、全面,是否按规定报送存档; (三)检查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后是否取得市水质检测中心的水质检测报告; (四)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是否达到一定数量; (五)清洗消毒规程、安全制度是否建立、健全,是否得到有效运行; (六)根据情况,委托市水质检测中心现场随机抽取具有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资质的物业管理机构二次供水设施水样进行检测; (七)其它涉及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工作的有关事宜。 三、经审核,符合有关规定、要求的,核发新的《深圳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许可证》。 深圳市水务局关于发布《深圳市二次供水水样 采集操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2001年3月26日深水供[2001]71号) 市水质检测中心、各二次供水设施专业清洗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了规范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后的水样采集工作,我局制定了《深圳市二次供水水样采集操作规范(试行)》,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出现的具体问题请与我局供水管理处联系。 特此通知。 深圳市二次供水水样采集操作规范(试行) 一、卫生检测用水样的采集步骤 (一)先用酒精灯或燃烧的酒精棉球将水龙头灼烧消毒后,再将水龙头完全打开,放水5—10分钟以确保放去管道内的贮水; (二)按要求打开已消毒取样瓶的瓶口卫生包装套及瓶塞接水样; (三)水样满瓶时应倾去部分水样,所采水量为瓶容量的80%左右; (四)消毒瓶装入合适水量后应及时加盖或塞,用消毒物封口,瓶上贴上标签或用笔作记号,记录采样时间、编号等。 二、采样人员注意事项 (一)采样人员应按规定佩戴采样工作证,工作时严禁吸烟,文明采样; (二)采样人员手和手套不应与采样瓶内壁和瓶塞下部接触,必须保持手的清洁; (三)在操作和运输过程中做好采样瓶的保护措施,避免玻璃瓶体碰撞破碎和泄漏; (四)采样瓶必须置于清洁的环境内,不得有任何外来污染; (五)不得用现场测定后的水样送回实验室。现场测量采用单独的水样,测量完毕后弃去; (六)经过消毒的采样瓶,至采样前应保持消毒状态。若消毒的包装物丢失或破损,应将瓶子重新消毒; (七)采样时应先采集卫生检测用水样,后采集理化检测用水样; (八)采样完毕由水池管理单位有关人员签字认可。 三、理化检测用水样的采集步骤 (一)打开按检测要求洗净的采样瓶(玻璃瓶或聚乙烯瓶); (二)接样前用少量水样水涮洗采样瓶2—3次后再接水样,所采水量为瓶容量的80%左右; (三)水样采集完毕应及时加盖,并记录采样时间、编号等。 四、水池(箱)(以下简称水池)进出水样点的确定 (一)水池进水点为进入水池的市政管网水或前一个供水设施的出水进入水池的位置。若无法在此位置采到进水水样,则应按照与进水点最近为原则确定合适的取样点; (二)水池出水点为水池水流进用户生活水管(即水池出水管)的起点。若无法在此位置取得出水样时,也应按与出水点最近为原则确定合适的取样点进行取样。一般情况下在离水池较近的水池水用户处取得水样。 五、水样数量的确定 (一)一般情况下每个水池均采集进水样和出水样各一份; (二)水池之间连通的,上一个水池的出水样即为下一个水池的进水样,可合为一份水样采集; (三)有下列类型的按以下具体要求处理: 1.凡有一个以上地下水池的住宅区或大厦,若没有天面水池,而地下水池相互连通的,可视为一个(大)地下水池采集进水样和出水样各一份;地下水池互不连通的,则按独立水池处理; 2.若地下水池与天面水池连通,则每个天面水池取一个出水口水样,否则天面池按独立水池处理。 深圳市水务局关于加强我市二次供水管理工作的通知 (2001年4月24日深水供[2001]95号) 宝安、龙岗区水务局,各供水企业: 针对我市供水企业二次供水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为了加强二次供水管理,预防二次污染,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城市供水用水条例》、《深圳经济特区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设施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就加强二次供水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供水企业应建立健全供水辖区内所有二次供水设施的档案,并根据实际及时予以更新完善。 二、各供水企业应明确企业内部二次供水管理的职能部门,并根据有关法规要求,尽快成立专业清洁机构,并取得由我局核发的《深圳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许可证》。尚未获得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资质的供水企业,由其抄表到户的二次供水设施的清洗消毒应委托具有合法资质的专业清洁机构进行。 三、各供水企业已抄表到户的二次供水设施应保证一年两次的清洗消毒,并取得深圳市水质检测中心水质合格证明。 四、根据《规定》第二十条“新建二次供水设施必须经清洗消毒并取得深圳市水质检测中心水质检验合格证明后,方可办理通水手续”要求,各供水企业应将此条款内容作为保障用户供水水质的必要措施纳入供水申请办理程序。 五、新建楼宇、小区到供水企业办理有关通水手续,应同时填写《深圳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设施基本情况登记表》,并提交深圳市水质检测中心出具的《深圳市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合格证》。凡未取得《深圳市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合格证》的,供水企业不得为其办理有关通水事宜。 六、新建楼宇、小区办理通水手续所填写的《深圳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设施基本情况登记表》由供水企业负责汇总,并每半年报市水务局,龙岗、宝安区的供水企业同时报各区水务局。 七、供水企业供水辖区内进行供水管网改造,取消二次供水设施、采取管网直供的,必须保证用户供水水压等要求,同时应将所取消二次供水设施的地址、数量等详细情况每半年报市、区水务局一次。 八、对于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后进行水质检测,由于供水企业市政管网水质不合格而导致二次供水设施出水水质不合格的,供水企业接到市水务局通知后,应及时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市水务局。我局将据此调整有关供水企业城市供水水质监督检查的水质综合评价等级。有关二次供水设施重新进行检测的费用由该供水企业承担。 九、宝安、龙岗区水务局应结合有关法规及本通知要求,做好辖区内二次供水的管理工作。 特此通知。 附件:
深圳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设施基本情况登记表(略) 深圳市水务局关于我市二次供水水质检测有关事项的通知 (2001年6月27日深水供[2001]169号)
深圳市水质检测中心、各二次供水设施专业清洁机构、各有关单位: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规定》,针对我市二次供水水质检测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鉴于我市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工作中使用一些新型消毒剂的现状以及静止水体中余氯易挥发的特性,采用国家城市供水管网末梢水余氯水质标准评定二次供水设施出水水质有一定的不合理性,因此,根据有关法规,经研究,决定调整我市二次供水设施水质检测项目,余氯不再作为二次供水设施出水水质是否合格的评价指标,仅作为必检的参考指标在市水质检测中心检测报告附表备注栏中注明。 二、为了保证供水水质符合国家卫生标准,新建二次供水设施在办理正式通水前,其清洗消毒后的水质应由深圳市水质检测中心根据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进行水质全分析检测,取得水质检验合格证明后,供水企业方可办理通水手续,二次供水设施才能正式投入使用。违反本规定的,将依法给予处罚。 三、根据水质化验结果,由于供水企业市政管网水质不合格而导致二次供水设施出水水质不合格的,供水企业接到市水务局通知后,应及时进行整改;对于由于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因小区供水管网管理不善而导致二次供水设施出水水质不合格的,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接到市水务局通知后,应积极采取有关措施保证水质;对于由于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工作不符合要求而导致二次供水设施出水水质不合格的,二次供水设施专业清洁机构应组织重新进行清洗消毒.有关二次供水设施水质重新检测费用由相应的责任单位承担。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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