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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台胞报案、报失、求助、死亡等问题处理办法的通知》的决定


【颁发部门】 深圳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

【发文字号】 深台[2002]21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0

【效力属性】 已修正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要求,我办对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关于台胞报案、报失、求助、死亡等问题处理办法的通知》重新发布。我办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深圳市公安局 关于台胞报案、报失、求助、死亡等问题处理办法的通知 (1996年3月11日深台办[1996]5号)
各区台办、公安分局,市属各有关单位:
随着来大陆探亲、旅游、经商、投资考察的台胞逐渐增多,台胞在我市被盗、被抢、被骗的案件和遗失财物、证件的情况时有发生。为做好处理涉台事件工作,现就受理台胞报案、报失、投诉、求助和死亡等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和认真处理涉台事件 各级台办、公安机关、旅行社、宾馆、旅店、运输和其它有关单位,对台胞的报案、报失、投诉和求助,都要以高度负责的态度,热情接待、认真受理,不得推诿。对确不属本单位管辖的业务,在耐心听取情况后,热情帮助台胞到业务主管单位反映,同时,将书面记录情况报送当地台办。 二、台胞报案、报失按下列分工受理 (一)发生在火车、飞机、轮船、汽车上及其站场、机场、码头范围内的,分别由铁路、民航、航运、运输部门负责该辖区公安、保卫业务的公安、保卫机关受理。 (二)发生在宾馆、酒店、旅店、饭店、酒楼和娱乐场所范围内的,由该单位保安部门协助受理后,报主管公安机关查处。 (三)发生在社会上和其它公共场所的,由案发地的公安派出所或公安分局受理。 (四)台胞在出租汽车上遗失财物,由台胞本人直接与深圳市交通局交通处联系。重大遗失案同时报市公安指挥中心和市台办。注1(注1:此项原文为:(四)台胞在出租汽车上遗失财物,由台胞本人直接与深圳市运输局交通处联系。重大遗失案同时报市公安指挥中心和市台办。) (五)台胞报失《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等出入境证件,各受理报案、报失的公安部门,应出具报失证明,以便台胞申办出境证件。 三、台胞遗失大陆及港台出入境证件的处理办法 (一)台胞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香港入出境签证和其他足以证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全部遗失,或仅遗失其中一种证件的,到辖区派出所报失,并持该派出所出具的报失证明,前往深圳口岸中旅社台胞业务部请其代办出境证件。 (二)在本市投资、经商、就业、学习的台胞遗失附有“多次入出境签注”《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凭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报失证明,向市台办查核“多次入出境签证”号码,并出具有效证明后,直接向深圳市公安局申请补办一次性有效出境证件。注2(注2:此项原文为:(二)在本市工厂、企业、学校工作、学习的台胞遗失附有“多次入出境签注”《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凭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报失证明,向深圳市政府台办查核“多次入出境签证”号码,并出具有效证明后,由深圳口岸中旅社向深圳市公安局申请补办一次有关出境证件。) (三)由我国驻外使、领馆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遗失的,凭公安派出所的报失证明,由市台办向签发地使、领馆查证后,到深圳口岸中旅社台胞业务部办理出境证件。 (四)台胞申请一次性出境证,须备免冠大1寸近照2张,全部证件遗失须备相片6张,填写有关表格。申请资料齐备后,各受理、审批单位不得拖延或积压。 四、台胞因钱财被盗、被抢或遗失,向我求助的处理方法 (一)发生在来深的火车、飞机、轮船、长途汽车上的,各单位应及时向市台办报告。 (二)发生在市属宾馆、酒店、旅店、公共场所及社会上的,由有关单位向市台办报告。 (三)发生在市属各区的,由各区台办受理,并将情况报市台办。 (四)台胞在本市有工作单位或亲友的,由台胞本人设法解决。 五、台胞在本市因病或其它原因死亡的,按下列办法处理 (一)台胞在本市因病或自杀死亡,有接待单位或身边有亲友的,由接待单位或其亲友通知死者在大陆和台湾的亲属,并商量后事处理意见;无接待单位或身边无亲友的,由开出死亡证明的单位通知其所在区台办与死者亲属联系。 (二)台胞在本市因意外事故造成死亡或重伤的,由肇事单位或肇事人负责将情况报告市公安局和市台办。 (三)台胞因自然灾害而造成死亡或重伤的,由自然灾害发生地的区台办与死伤者亲属联系;自然灾害跨区的,由市台办负责联系。 (四)台胞在本市因他杀致死或重伤的,负责该案的公安机关应及时将案情通报市台办,由市台办会同市公安局研究对策意见,并由市台办负责与死伤者亲属联系。 (五)死因不明的,待公安、司法机关查明原因后,按相应规定办理。 (六)台胞死亡后,接诊的医院或办案单位应及时将死者的姓名、死因等基本情况,通知办案单位所在地的区台办转报市台办,以便及时办理死亡证明及公证手续。 (七)死者家属要求召开新闻发布会或要求传媒报道的,需经市台办和公安等有关部门研究批准后方可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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