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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武汉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颁发部门】 湖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

【发文字号】 鄂价房服[2002]178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武汉市物价局、财政局:
你们《关于申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的请示》(武价办字[2002]82号)悉。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2001]585号)和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同意武汉市设立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项目的通知》(鄂财综复[2002]95号)的有关规定,现就你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批复如下: 一、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建筑面积计收,收费标准中心主城区规划区范围内为80元/平方米;周边城区即东西湖区、汉南区、黄陂区、新洲区、江夏区、蔡甸区区政府所在地规划区范围内为40元/平方米。 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政策及减免范围按省财政厅、省物价局鄂财综复[2002]95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今后将结合公用事业价格改革和调整情况逐步核减。 以上批复自2002年9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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