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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乌鲁木齐市公证若干规定>的决定》


【颁发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含常委会)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经过审议,决定批准《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乌鲁木齐市公证若干规定>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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