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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编办、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颁发部门】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琼府办[2002]56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省编办、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实施办法》已经2002年8月19日省机构编制委员会会议审议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市、县要根据此实施办法,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的动态管理,将编制具体核定到乡、镇和学校,并注意完善人员分流的政策措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反馈有关部门协调解决。

二00二年九月六日
关于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实施办法 (省编办、省教育厅、省财政厅二00二年八月十九日)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制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4号)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核定教职工编制的原则 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是我省事业编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合理核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直接关系到我省基础教育的健康发展。核定中小学编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保证基础教育的基本需要; (二)与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 (三)力求精简和高效; (四)因地制宜,区别对待。 二、人员编制标准 (一)中小学教职工包括教师、职员、教学辅助人员、工勤人员。 1.教师:指学校中直接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专业人员。 2.职员:指学校中从事学校管理工作的人员。 3.教学辅助人员:指学校中主要从事教学实验、图书、电化教育以及卫生保健等教学辅助工作的人员。 4.工勤人员:指学校后勤服务人员。 (二)教职工编制由基本编制和附加编制构成。 1.基本编制。 基本编制是保证中小学完成教学任务的最低限度的人员编制。基本编制标准根据职业高中、职业初中、高中、初中、小学的不同教育层次、特点和城市、县镇、农村等不同区域,按照学生的一定比例核定(见附表)。 城市、县镇中小学,农村中学的教职工编制分别按高中、初中、小学编制标准以校为单位核定;农村小学的编制按小学编制标准以乡、镇为单位核定,农村教学点的编制计算在所属的农村小学内。 中小学的管理工作尽可能由教师兼职,后勤服务工作应逐步社会化。确实需要配备职员、教学辅助人员和工勤人员的,其占教职工的比例,职业高中少于25%、职业初中少于20%、高中少于16%、初中少于15%、小学少于9%。 2.附加编制按以下情况核定: (1)因计划安排教师脱产进修、培训、产假、病假需要临时聘请代课人员,按市、县基本编制总数的3%增加教师编制,按隶属关系由机构编制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统一掌握使用。 (2)现代化教学设备达到一定规模的学校按基本编制总数增加一定比例教职工编制。其中:半数以上(含半数)班级设置电视机、录音机、投影机和银幕的增加2%;加设电脑室、语音室、电子备课阅览室、多媒体室的另增加1.5%;再加设校园网的另再增加1.5%。 (3)省级示范学校、省级和市、县级重点学校、特殊教育学校按基本编制总数的2%增加教职工编制。 (4)有食宿生的中小学适当增加职工编制。其中:中学住校生每200名增加1名;小学住校生每150名增加1名。 (5)乡、镇中心学校增加2—3名编制,协助乡、镇中心学校校长管理全乡、镇教育教学业务工作。 (6)地处山区或教学点较多的乡、镇按其基本编制总数的8%增加教师编制;全部为民族乡、镇的市、县再按基本编制总数的7%增加教师编制。 3.机构设置和领导职数。 中小学校一般配备校领导1—3名,规模较大的学校最多不超过4名。 中小学校内设机构根据规模、任务需要,本着服务教学、精简高效的原则自行设置。 中小学校基层党组织和群众团体按有关章程建立。学校行政管理人员,党组织、共青团、工会组织的负责人、工作人员,按照一人多岗,以兼为主,专兼结合的原则配备。 三、人员编制的管理 (一)市、县教育部门根据本市、县教育发展规划,提出学校编制建议方案。市、县机构编制部门按照本实施办法,研究教育行政部门的方案,会同财政部门核定本市、县教职工编制,报省机构编制部门核批。市、县教育部门在省机构编制部门核批的编制总额内,按照班额、生源等情况具体分配各校人员编制,报同级机构编制部门核准。各级财政部门依据机构编制部门核准的人员编制,核拨中小学人员经费。 (二)中小学编制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其他部门和社会组织下发文件和部署工作不应涉及学校机构和人员编制。任何部门和单位一律不得以任何理由调减、占用或变相占用中小学人员编制。学校教职工编制实行动态管理,机构编制、教育、财政部门要根据教育事业发展情况,定期对学校教职工编制进行核定和调整。 (三)市、县机构编制部门和教育、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中小学编制工作的监督、检查,优化人员结构。对违反编制管理规定的单位,应当责令其纠正,并视情节轻重对有关责任者给予处分。 (四)市、县在核编过程中,要认真做好中小学的总量控制和结构调整工作,引导教职工从城镇学校和超编学校向农村学校和缺编学校合理流动。要根据条件,按照省的有关规定加快中小学布局结构调整,精简压缩超编人员,辞退代课教师和不合格教师,压缩非教学人员,清理临时工勤人员。 (五)要稳妥地做好中小学人员分流工作,中小学在编教职工分流参照机关工作人员分流的有关政策执行。 四、本实施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 ┌─────┬────────┬─────────────────────┐ │学校类别│ 教职工与学生比 │ 职员、教辅人员、工勤人员占教职工比例 │ ├─────┼────────┼─────────────────────┤ │职业高中│1:12 │<25%│ ├─────┼────────┼─────────────────────┤ │职业初中│1:13 │<20%│ ├─────┼───┬────┼─────────────────────┤ ││城市│1:14 ││ │高├───┼────┤│ ││县镇│1:14 │<16%│ │中├───┼────┤│ ││农村│1:14 ││ ├─────┼───┼────┼─────────────────────┤ ││城市│1:14 ││ │初├───┼────┤│ ││县镇│1:17 │<15%│ │中├───┼────┤│ ││农村│1:18 ││ ├─────┼───┼────┼─────────────────────┤ ││城市│1:21 ││ │小├───┼────┤│ ││县镇│1:23 ││ │├───┼────┤│ │学│农村│1:21 │<9% │ │├───┼────┤│ ││附设幼│1:21 ││ ││儿班│││ └─────┴───┴────┴─────────────────────┘ 注:1.“城市”指地级市城市市区; 2.“县镇”指县(市)政府所在地城区。 附表2 全日制、寄宿制幼儿园编制标准 ┌──────┬───────┬────────────────┐ │学校类别│ 班额人数 │ 每班教育保育人员 │ ││├─────┬───┬──────┤ │││合计│教师│ 保育员 │ ├─┬────┼───────┼─────┼───┼──────┤ │幼│大班│35—40│3—4│2 │全1寄2│ │儿├────┼───────┼─────┼───┼──────┤ │园│中班│30—35│3—4│2 │全1寄2│ │├────┼───────┼─────┼───┼──────┤ ││小班│25—30│3—4│2 │全1寄2│ └─┴────┴───────┴─────┴───┴──────┘ 注:医务人员,全日制幼儿园配1人,幼儿超过200名酌加。 附表3 特殊教育学校教职工编制标准 ┌──┬────┬───────────────────────────────────┐ ││每│九年制学校│ │ 类 │班├───────────┬───────────┬───────────┤ │ 别 │学│寄宿班│半寄宿班│走读班│ ││生├───────────┼───────────┼───────────┤ ││数│每班教职工编制│每班教职工编制│每班教职工编制│ ││├───┬───┬───┼───┬───┬───┼───┬───┬───┤ │││ 合计 │ 教师 │ 员工 │ 合计 │ 教师 │ 员工 │ 合计 │ 教师 │ 员工 │ ├──┼────┼───┼───┼───┼───┼───┼───┼───┼───┼───┤ │盲聋│12-14│ 4│3 │1 │3.5│2.5│1 │3 │2.5│0.5│ │哑班│││││││││││ ├──┼────┼───┼───┼───┼───┼───┼───┼───┼───┼───┤ │弱智│10-12│ 4│3 │1 │3.5│2.5│1 │3 │2.5│0.5│ │班│││││││││││ └──┴────┴───┴───┴───┴───┴───┴───┴───┴───┴───┘ 注:办高中班的,寄宿班、半寄宿班、走读班每班各增加教师编制0.5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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