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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物价局关于修订关于调整我市机动车停车场收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2002)


【颁发部门】 北京市物价局

【发文字号】 京价[收]字[2002]326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区县物价局、海淀区发展计划委员会:
为更好地规范我市居住小区机动车停放收费管理,经研究,对京价(收)字[2002]194号文件的个别条款进行修订,内容如下: 一、文件正文第七条“居住小区地下停车库按年、按月包租停车位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经营者制定或变更收费标准需与小区业主委员会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持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到物价部门办理核准手续后方可收费。”修订为“居住小区地下停车库、停车楼按年、按月包租停车位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与小区业主委员会协商确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经营者应与小区业主协商确定;并将协商确定后的收费标准以书面形式抄送所在区县价格主管部门。” 二、文件附件关于“长期包租停车收费”第二条“居住小区地下停车库、停车楼按月、按年租用停车位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部门协商制定,签定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修订为“居住小区地下停车库、停车楼按月、按年租用停车位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与小区业主委员会协商确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经营者应与小区业主协商确定;并将协商确定后的收费标准以书面形式抄送所在区县价格主管部门。”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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