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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集中销毁假劣、过期失效药品的通知


【颁发部门】 武汉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药品(器械)生产、经营企业: 根据武汉市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通知的要求,全市拟在近期开展一次集中统一销毁假劣商品的活动。请各企业接通知后,立即对本单位的假劣、过期失效药品(器械)进行认真清理,将需销毁的假劣、过期失效药品(器械)填好“登记表”,务必于9月10日前报我局。其中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报药监处,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报器械处。

二00二年九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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