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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核定农村能源特有工种和畜牧兽医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的复函


【颁发部门】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

【发文字号】 浙价费[2002]272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省农业厅: 你厅《关于要求核定农村能源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收费及其标准的函》(浙农函[2002]44号)和《关于要求核定畜牧兽医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收费及其标准的函》(浙农函[2002]71号)悉。经研究,核定农村能源特有工种和畜牧兽医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如下: 一、农村能源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为:初级工每人每工种100元,中级工每人每工种120元,高级工每人每工种140元。 二、畜牧兽医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为:初级工每人每工种120元,中级工每人每工种140元,高级工每人每工种160元。 以上收费标准自2002年10月1日起执行。收费前请按规定到省物价局申领《收费许可证》。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收费收入上缴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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