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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企业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职工的定期伤残抚恤金和护理费标准的通知[失效]


【颁发部门】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字号】 沪劳保福发[2002]39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失效


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各企业主管局,各控股(集团)公司: 经研究决定,自2002年7月1日起,对本市企业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职工的定期伤残抚恤金和护理费标准作如下调整: 一、因工致残一级至四级职工的定期伤残抚恤金,每月分别调整为1343元、1274元、1206元、1137元。 二、因工致残一级至三级职工的护理(生活护理)费,每月分别调整为740元、592元、444元。 三、因工致残一级至四级的在职职工,应由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企业从定期伤残抚恤金中代扣代缴。 四、已办理退休手续的因工致残一级至四级的职工,按本市职工养老保险有关规定领取养老金,养老金标准低于本通知规定的工伤职工定期伤残抚恤金标准的,原所在企业应补足到定期伤残抚恤金标准,补差所需的费用由企业在原渠道列支。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二年九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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