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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交通厅、浙江省物价局关于46省道金龙(龙游)收费站车辆通行费统缴标准的复函


【颁发部门】 浙江省交通厅、浙江省物价局

【发文字号】 浙交函[2002]195号、浙价复[2002]281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龙游县人民政府: 你县《关于要求调整46省道金龙(龙游)收费站附近区域部分车辆通行费统缴标准的请示》(龙政[2002]23号)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根据《浙江省公路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原则同意对46省道金龙(龙游)收费站附近区域经常过往的部分车辆实行通行费统缴。统缴标准见附表。 二、通行费统缴以自愿为原则。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向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在规定的范围按规定标准收取通行费。 三、统缴通行费收入与过站按次收取的通行费实行统一管理。专户存储。 四、通行费统缴票据必须使用省地税局监制、省公路管理局发放的专用票据。请督促收费站按省交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车辆通行费票证内部管理工作的通知》精神,做好内部票证管理工作。 五、通行费统缴方案,应按规定由龙游县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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