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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核定甘肃省国家司法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


【颁发部门】 甘肃省物价局、省财政厅

【发文字号】 甘价费[2002]246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省司法厅: 你厅《甘肃省司法厅关于申请核定我省国家司法考试收费标准的函》(甘司办发[2002]15号)收悉。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考试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1]4号)精神及《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国家司法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2]154号)的规定,参照相关考试收费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决定,现将我省国家司法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收费标准。每生每科50元。本收费标准为最终收费标准,收费单位必须严格执行。 二、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及时到指定的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凭证收费,收费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专用票据。按时参加收费年审,主动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所收费用,纳入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四、本通知自下发之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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