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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关于本市实施医疗责任保险的意见》的批复


【颁发部门】 上海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沪府[2002]86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市卫生局:
沪卫法(2002)12号文悉。经研究,市政府同意你们《关于本市实施医疗责任保险的意见》,请会同有关部门认真组织实施。
二00二年八月二十三日
附件:
关于本市实施医疗责任保险的意见
为建立和完善本市医疗风险的社会分担机制,提高患者、医疗机构及其医护人员防御医疗风险的能力,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医学科学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现就本市实施医疗责任保险提出以下意见: 一、医疗责任保险包括医疗事故责任保险和医疗意外责任保险。医疗事故责任保险分担医疗机构的医疗事故赔偿风险;医疗意外责任保险分担患者因发生医疗意外的风险。 医疗事故责任保险自2002年9月1日起在本市实施。保险年度为当年的9月1日至次年的8月31日。医疗意外责任保险方案将在深入调研后,适时推出。 二、《医疗事故责任保险条款》由有关保险公司拟订,经有关专家评定和市卫生行政部门认可并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后执行。 三、设计《医疗事故责任保险条款》并被采纳的保险公司为本市医疗事故责任保险的保险人。 医疗机构是医疗事故责任保险投保人和被保险人。 四、市卫生局负责组织、实施本市医疗事故责任保险工作,并制定医疗事故责任保险的实施方案(试行)(附后)。 各区、县卫生局应当组织辖区内公立医疗机构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参加医疗事故责任保险。 其他对社会开放的医疗机构可以按照属地化原则,参加医疗事故责任保险。 五、投保医疗事故责任保险的医疗机构应当做好本机构医疗风险的防范工作,并配合保险公司做好医疗事故责任保险的处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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