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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物价局、财政厅、交通厅关于延长佳抚公路佳木斯至桦川段车辆通行费征收期限的批复


【颁发部门】 黑龙江省物价局、财政厅、交通厅

【发文字号】 黑价联字[2002]63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 你局《关于佳抚公路佳木斯至桦川段延长收费期限的请示》(佳价发[2000]16号)收悉。佳抚公路佳木斯至桦川段自1992年建成通车以来,为当地群众出行和促进地方经济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鉴于该段公路规定的收费期已满,征收的车辆通行费尚不足以偿还贷款本息,为保证偿还国家贷款和筹集道路维修、养护费用,经研究,同意将佳木斯至桦川段车辆通行费征收时间延长至2006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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