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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对不能载货的特种车辆征收通行费标准问题的复函


【颁发部门】 黑龙江省物价局

【发文字号】 黑价经函字[2002]21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铁力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铁力收费站安邦河至铁力段不能载货特种车辆征收标准问题的请示》(铁价呈字[2002]2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根据省交通厅、财政厅、物价局黑交发[1997]267号文件的规定,不能载货的特种车辆按出厂标记自重计费,即:自重吨位符合黑交发[1997]267号文件第三条中规定的载货车辆载重吨位哪个档次应按哪个档次计征车辆通行费。 二、你市铁力收费站对不能载货的特种车按自重每吨2元征费是错误的,企业无权自定收费标准,也无权对黑交发[1997]267号文件自行解释。 三、交通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价格政策。物价部门要加强对交通收费的监督检查工作,发现问题,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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