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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港澳通行证等收费标准的函


【颁发部门】 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

【发文字号】 京价[收]字[2002]356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市公安局:
你局《北京市公安局关于申请调整往来港澳通行证收费标准的函》(京公装财办发字[2002]29号)收悉。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往来港澳通行证等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2]1097号),同意调整往来港澳通行证等收费标准,具体规定如下: 一、新版往来港澳通行证收费标准为每证100元(编码171002008);内地居民赴港澳从事商务、乘务培训、就业等非公务活动签注的收费标准为一次有效签注每件20元(编码171002014)、二次有效签注每件40元(编码171002015)、短期(不超过一年)多次有效签注每件100元(编码171002016)、长期(三年)多次有效签注每件300元(编码171002052)。 二、取消申请手续费项目。 三、请你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并使用市财政局印制(监制)的收费票据方可收费。 四、本函自2002年7月9日起执行. 特此复函。
二00二年八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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