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强政务督查、规范目标管理工作的通知》(皖政[2001]19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将2002年目标管理考核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考核内容
1、对各市政府,除按照省政府皖政[2001]19号、省政府秘函[2002]38号文件规定的内容进行考核外,增加考核招商引资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2、对省政府各部门和直属机构,除按照省政府皖政[2001]19号、省政府秘函[2002]38号文件规定的内容进行考核外,增加考核招商引资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和省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单位行政审批工作情况。
二、关于考核办法
(一)对各市政府的考核办法
1、自查。各市政府按照省政府规定的考核内容,对2002年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自查,于2003年1月20日前向省政府政务督查和目标管理委员会提交自查报告(文字报告并附表格,一式20份)。
2、复核。为保证有关数据的准确性、权威性,省政府有关部门于2003年1月底前向省政府办公厅提供下列情况:
(1)省统计局负责提供各市政府完成国内生产总值增长率、地方财政收入增长率、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增长率、计划生育工作目标完成情况、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率、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率、财政供给人员工资按时足额发放率、国企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按时足额发放率、企业离退休职工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率、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覆盖面、扩大就业和招商引资等12个方面数据的复核情况,并同时提供对各市2002年经济运行评价考核测算结果。上述12个方面工作涉及的省政府有关部门,应于2003年1月20日前向省统计局提供有关数据。
(2)省政府督办室负责提供省政府领导对各市工作评议的情况、各市办理省政府重要督办事项情况;负责会同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协有关工作机构提供办理省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省政协委员提案等工作情况。
(3)省监察厅负责提供各市政风建设工作情况。
(4)省文明办负责提供各市精神文明创建工作情况。
(5)省外经贸厅负责提供各市引进外资资金到位情况;省计委负责提供各市引进内资资金到位情况。
(6)省综治办负责提供需实行“一票否决”的危害社会稳定并造成恶劣影响的事件情况。
(7)省经贸委负责提供需实行“一票否决”的特大事故情况。
(8)省计生委负责提供计划生育方面需实行“一票否决”的有关情况。
(9)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提供“两个确保”方面需实行“一票否决”的有关情况。
(10)省财政厅负责提供财政供给人员工资发放方面需实行“一票否决”的有关情况。
3、年终全面考核。以各市政府完成工作目标任务自查报告、省有关部门复核情况和经济运行评价考核测算结果为基础,结合省政府领导评议、办理省政府重要督办事项、省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省政协委员提案、政风建设、精神文明创建等工作情况,用写实的办法确定各市政府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位次。凡招商引资目标任务超额完成50%的市,考核位次上升一位;凡未完成招商引资目标任务的市,不能评优。
在年终考核工作中,省政府政务督查和目标管理委员会不统一组织考核组到各市进行考核,根据各市政府自查报告和复核工作情况,可由省政府督办室会同有关部门对有关重点事项进行抽查,具体时间、内容另行通知。
(二)对省政府各部门和直属机构的考核办法
1、自查。省政府各部门和直属机构按照省政府规定的考核内容,对2002年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自查、评分,于2003年1月20日前向省政府政务督查和目标管理委员会提交自查报告(文字报告并附表格,一式20份)。
2、复核。成立省政府机关目标考核工作小组(由省政府办公厅、省人事厅、省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统计局经济运行考核办、省监察厅纠风办负责同志组成),对省政府各部门和直属机构提交的自查报告分别进行复核、评分。
省政府有关部门于2003年1月底前向省政府办公厅提供下列情况:
(1)省政府督办室负责提供省政府领导对省政府各部门和直属机构的工作评议情况、省政府各部门和直属机构办理省政府重要督办事项情况;负责会同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协有关工作机构提供办理省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省政协委员提案工作情况。
(2)省监察厅负责提供省政府各部门和直属机构政风建设工作情况。
(3)省文明办负责提供省政府各部门和直属机构精神文明创建工作情况。
(4)省外经贸厅负责提供省政府各部门和直属机构引进外资资金到位情况;省计委负责提供省政府各部门和直属机构引进内资资金到位情况。
(5)省政务服务中心负责提供窗口单位行政审批工作情况。
3、年终全面考核。对省政府各部门和直属机构继续实行百分制考核,以省政府各部门和直属机构完成年度工作目标任务自查报告、省有关部门复核情况为基础,结合省政府领导评议、办理省政府重要督办事项、省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省政协委员提案、政风建设、精神文明创建等工作情况得分,确定其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位次。
省政府各部门和直属机构完成年度工作目标任务满分为70分,具体目标任务省政府秘函[2002]38号文已下达。
省政府领导评议满分为10分,由省政府各位领导分别为省政府各部门和直属机构打分,算术平均后计入总分。
办理省政府重要督办事项满分为4分;办理省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省政协委员提案等工作满分为3分;政风建设工作满分为3分;精神文明创建工作满分为4分;完成招商引资目标任务满分为3分;省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单位行政审批工作满分为3分。
凡没有省政府重要督办事项、省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省政协委员提案、招商引资、行政审批等工作任务的目标管理单位,均得承办单位的平均分。
凡招商引资目标任务超额完成50%以上的单位,加1分;超额完成100%以上的单位,加2分;凡未完成招商引资目标任务的单位,减1-3分。凡工作受到国务院表彰的,加2分;受到部级表彰的,加1分;同时受到表彰的加2分,不重复计分(以正式文件为准,由各目标管理单位在上报年度自查报告中说明情况,并附正式文件复印件,经省政府秘书长审定后予以确认)。受到国务院批评的,减2分;受到部级批评的,减1分;同时受到批评的减2分,不重复计分。
在年终考核工作中,省政府政务督查和目标管理委员会不统一组织考核组到省政府各部门和直属机构进行考核。根据省政府各部门和直属机构自查报告和复核工作情况,可由省政府督办室会同有关部门对重点事项进行抽查,具体时间、内容另行通知。
三、关于年终考核结果的审定
1、对各市政府的考核,由省政府督办室负责将自查报告复核、领导评议、办理省政府重要督办事项、省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省政协委员提案、政风建设、精神文明创建等工作情况汇总排序后,报省政府政务督查和目标管理委员会审定。
2、对省政府各部门和直属机构的考核,由省政府督办室负责将自查报告复核、领导评议、办理省政府重要督办事项、省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省政协委员提案、政风建设、精神文明创建等工作得分汇总排序后,报省政府政务督查和目标管理委员会审定。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八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