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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交通厅、浙江省物价局关于丽水水阁公路收费站车辆通行费统缴标准的批复


【颁发部门】 浙江省交通厅、浙江省物价局

【发文字号】 浙交复[2002]194号、浙价复[2002]280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丽水市交通局、丽水市发展计划委员会: 你们《关于要求对53省道丽水水阁收费站实行车辆通行费统缴的请示》(丽交[2002]103号)和《关于上报53省道丽水水阁收费站车辆通行费统缴有关问题的补充意见》(丽交[2002]147号)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根据《浙江省公路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原则同意对丽水水阁收费站附近区域经常过往的部分车辆实行通行费统缴。统缴标准见附表。 二、通行费统缴以自愿为原则。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向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在规定的范围按规定标准收取通行费。 三、统缴通行费与过站按次收取的通行费实行统一管理。专户存储。 四、通行费统缴票据必须使用省财政厅监制、省公路管理局发放的专用票据。请督促收费站按省交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车辆通行费票证内部管理工作的通知》精神,做好内部票证管理工作。 五、通行费统缴方案,应按规定由丽水市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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