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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人遇法定节假日调整申报纳税期限的通知


【颁发部门】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字号】 深国税函[2002]263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计划征收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遇法定节假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工作时限顺延问题的通知》(国税明电[2002]38号)精神,遇元旦、春节、“五一”国际劳动节、“十一”国庆节等国家法定节假日,我局征管的各类纳税人的最后书包纳税期限统一顺延国务院规定的放假(含调休)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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