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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郑州市燃气管理条例》的决定(2002)


【颁发部门】 郑州市人大常委会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郑州市燃气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经郑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2年4月25日通过,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02年7月27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2年8月22日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郑州市燃气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2年4月25日郑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02年7月27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 郑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决定对《郑州市燃气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十七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公称流量大于或等于10立方米/h的燃气计量装置每三年应委托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进行周期检定。” 二、删去第三十九条第一、二款。 三、删去第四十九条第(八)项。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条例》的顺序作相应调整和修改。 本决定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郑州市燃气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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