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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涉农价费公示工作的通知


【颁发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

【发文字号】 宁价成发[2002]133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市、县(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
根据国务院关于减轻农民负担的方针政策和国家计委关于全面清理整顿涉农价费的工作部署,为了进一步规范涉农价费行为,制止农村“三乱”,提高政策透明度,加强和完善社会监督机制,我区各级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计委关于实行涉农价费公示制度的通知要求,在自治区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和领导下,以学习和实践江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契机,将推行涉农价费公示制度作为价格工作服务于农业、农村、农民的切入点,经过一年多的辛勤工作,在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与协助下,在全区所有乡镇、部分行政村及收费部门建立起涉农价费公示牌(栏)、价目表,使我区涉农价格和收费初步形成项目和标准公开透明、收费和缴费行为规范的良好局面,有效地减轻了农民负担,维护了农村社会稳定,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发展。 我区涉农价费公示工作,虽然取得了一些成效,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如全区公示进度不平衡,宣传力度不够,公示内容、格式不符合要求,动态管理没有跟上,相应的制度不完善等,为使我区涉农价费公示工作长期、有效地开展下去,落实湖南郴州会议精神,进一步完善我区涉农价费公示制度,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要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对涉农价费公示制度重要意义的认识,采取有力措施,扩大公示工作覆盖面。 实行涉农价费公示制度,是要解决涉农价格和收费政策的透明度问题,解决涉农价格和收费政策的贯彻落实问题,是防止和杜绝对农民的乱收费,从而减轻农民负担,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在当地政府领导下,与财政、监察、农业等部门密切配合,充分调动各收费单位和乡镇政府及村组织的积极性、主动性,认真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尽快全面推行行政村和收费部门涉农价费公示制度,各地行政村、收费部门的公示栏、价目表,要在今年十月底前全部建立起来,确保涉农价费公示工作不留死角。 二、要明确工作责任,加强动态管理,实现公示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把公示牌(栏)、价目表立起来后更好地、长期地坚持下去,并作为进一步完善涉农价费公示制的一个重要工作来抓。要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下发的《关于在全区农村实行涉农价费公示制度的通知》(宁政发[2001]136号)文件精神,尤其要落实文件中“各级价格主管部门既是实行公示制度的主管部门,也是主要责任部门”这一指示精神,切实做好乡镇、行政村及收费部门公示牌(栏)、价目表的动态管理工作。县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做好公示前对公示内容的复核,公示牌的监制以及日常维护和动态管理,保证涉农价费公示牌(栏)、内容完整、项目齐全、节俭实用、变更及时并能长期坚持,形成制度。在公示内容上,要以自治区人民政府下发的《关于公示清理整顿全区涉农价格和收费项目的通知》(宁政发[2002]22号),及自治区物价局下发的相关文件统一规范,严禁将各种乱收费项目通过公示“合法化”,防止乱收费行为反弹。在公示形式上,要因地制宜不搞花架子,尤其是全区2690个行政村的公示栏(牌),一定要注重实用性、普及性和灵活性,可以借鉴我区已完成行政村公示工作的市、县经验,真正做到把国家的涉农价费政策交给农民、让农民清楚明白该交哪些费、交多少费,使农民充分享有涉农收费的“知情权”。 三、要强化监督检查,完善配套措施,充分发挥公示制度的作用。 银川、石嘴山、吴忠、固原四个市的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136号文件要求,加强对本地区涉农价费公示牌(栏)、价目表制作的指导、督促、检查和验收,要求在今年十一月中旬完成。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稳定县一级物价监管机构,建立和完善涉农价费公示的配套制度和措施,建立起县、乡、村三级价格监督网络,鼓励群众监督举报乱收费、乱加价行为,畅通价格投诉举报的途径,做到12358举报电话由专人负责接听,农民的举报要有人办理。要继续加大对涉农价费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切实做到有报必查、有查必果、限时回复、格守承诺,真正把公示制度落实到实处。要充分发挥公示制度在制约乱收费、乱涨价方面的震慑作用。要经常运用报刊、电视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公示制度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的典型,同时,也要曝光一些乱收费被查处的案件,真正取信于民,让涉农价费公示制度长期坚持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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