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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物价局关于石棉先源公司上网电价的复函


【颁发部门】 四川省物价局

【发文字号】 川价函[2002]152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德阳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石棉先源公司上网电价有关问题的请示》(德市价工(2002)19号)悉。经研究,同意石棉先源公司下属电站2002年3000万千瓦时电量仍按原代购代销模式销售你市,其上网电价(不含税)按每千瓦时0.203元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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