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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物价局关于有线电视收费问题的批复


【颁发部门】 北京市物价局

【发文字号】 京价[收]字[2002]335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海淀区发展计划委员会: 你委《关于电视收费问题的请示》(海计价法[2002]7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对自愿使用歌华有线电视网络接收电视节目的用户,除北京歌华有线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按物价部门的规定向有线电视用户收取网络工程费、节目收看费等费用外,其它单位不得向有线电视用户收取任何针对有线电视收视方面的费用。 二、对未加入歌华有线电视网络,使用共用电视天线接收电视节目的用户,居住小区物业公司应按照北京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委托管理住宅电梯高压水泵收费标准的通知》(京价房字[1996]第274号)规定的标准收费。 三、对已使用歌华有线电视网络收视的用户,不得收取共用电视天线管理费。仅使用共用电视天线接收电视节目的用户只缴纳共用电视天线管理费。 本批复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二00二年九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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