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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提高北京市特、一等革命伤残人员护理费标准的通知


【颁发部门】 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字号】 京民优发[2002]314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北京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总公司,市属各高等院校,各区县民政局、财政局、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提高特、一等革命伤残人员护理费标准的通知》(民优发[1993]10号)精神,经市政府批准,决定提高特、一等革命伤残人员的护理费标准,每人每月增加50元。标准调整如下: 一、 因战、因公特等革命伤残人员的护理费标准为每人每月550元; 二、 因战、因公一等革命伤残人员的护理费标准为每人每月460元; 三、 因病一等革命伤残人员的护理费标准为每人每月370元; 四、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因公致残特、一等伤残人员的护理费标准也按些标准调整。 新标准从2002年7月1日起执行,提高标准所需经费,由原经费开支渠道解决。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人事局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00二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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