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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关于湖南农业大学自考助学班收费问题的批复


【颁发部门】 湖南省物价局

【发文字号】 湘价服[2002]234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湖南农业大学: 你校《关于提高自学考试助学班学生学费标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调整自考助学班学杂费标准。对自愿就读自考助学班(脱产班)的学生,文科由每生每年1800元调整为2300元,理科由每生每年1800元调整为2400元。 二、你校接此批复后,应及时到我局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国家规定的收据,并在学校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和物价部门的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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