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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局关于正式核定产权交易中心有关收费标准的复函


【颁发部门】 福建省物价局

【发文字号】 闽价[2002]费422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申请继续执行产权交易收费标准的函》(闽财企[2002]133号)收悉。根据你厅下属省产权交易中心两年来收费试行情况,同意省产权交易中心产权交易佣金收费、交易鉴证收费、信息发布收费标准仍按我局《关于核定产权交易佣金、鉴证等收费标准的通知》(闽价[2000]费字266号)文执行。对困难的企业可按规定的标准降低30%--50%。 以上规定从2002年8月2日起执行。收费单位省产权交易中心应按规定及时到我局办理《收费许可证》有关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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