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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内蒙古自治区牧业税征收办法》等政府规章的决定


【颁发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23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关于废止<内蒙古自治区牧业税征收办法>等政府规章的决定》,已于8月23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第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自治区主席乌云其木格 2002年9月2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内蒙古自治区牧业税征收办法》等政府规章的决定
为了贯彻国务院关于农村牧区税费改革的重大决策,建立规范的农村税费制度,从根本上减轻农牧民负担,经自治区人民政府2002年第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废止以下政府规章: 一、废止《内蒙古自治区牧业税征收办法》(1996年8月5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76号发布) 二、废止《内蒙古自治区农业特产农业税实施办法》(1996年8月5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77号发布) 三、废止《内蒙古自治区农业税实施办法》(1996年8月5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78号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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