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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确认广西水利电业有限公司负责的梧州市郊供电公司等四单位电费收益价值的复函


【颁发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发文字号】 桂价格字[2002]391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广西水利电业有限公司: 你司《关于请求确认梧州市郊、玉林市供电公司等四单位电费收益价值的报告》(桂水电司[2002]20号)收悉。根据国家计委、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电费收益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计基础[2002]198号)的有关规定精神,经审核确认,你公司负责的梧州市郊区、玉林市供电公司、凤大公司、鹤地库区电业公司等四单位1997--1999年三年平均电费收益价值为7505万元(销售电量为359722万千瓦时,综合销售电价为0.391元/千瓦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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