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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苏州苏达热电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问题的批复


【颁发部门】 苏州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字号】 苏州国税发[2002]227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苏州市国家税务局新区分局:
你局《关于苏州苏达热电有限公司申请所得税享受优惠待遇的请示》(苏国税新[2001]035号)收悉。经呈报国家税务总局,现省国税局以苏国税函[2002]259号批复如下: 苏州苏达热电有限公司是由苏州爱能吉发展有限公司和美国高达发电总公司于1996年12月在苏州(属沿海经济开放区)投资组建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注册资本720万美元,经营期限20年,经营范围为生产销售电力、蒸汽,属于从事能源项目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关于该企业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同意对苏州苏达热电有限公司减按15%税率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 此复。
二00二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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