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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南充市人民政府请求取消达成铁路石油运价加成规定的复函


【颁发部门】 四川省物价局

【发文字号】 川价工[2002]173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南充市人民政府:
你们《关于请求停止执行达成铁路石油货运价格上浮20%规定的函》收悉。现答复如下: 我局川价字工(1997)220号《关于达成铁路客货运价的通知》规定,允许达成铁路货物运输在中准价格基础上,上下浮动20%。现根据达成铁路几年运行实际情况,决定石油类运输价(运价号3号)在规定的中准价(即每吨公里0.20元)基础上暂上浮10%,其它货物运价的浮动幅度,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后确定。 本批复从二00三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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