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监察局《关于加强我市行政审批监督管理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
二00二年九月二日
关于加强我市行政审批监督管理的意见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要求,是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迫切需要,是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重要举措。为巩固我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取得的成果,逐步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行政审批制度,按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坚持合法、合理、效能、责任和监督的原则,现就加强行政审批监督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规范行政审批行为
认真落实《国务院批转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发[2001]33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行政审批事项清理方案的通知》(津政发[2000]63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第二批行政审批事项清理方案的通知》(津政发[2002]10号)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体改委拟定的天津市政府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津政办发[1999]67号)精神,强化对行政审批的监督管理,全面推进我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一)抓好取消审批项目的落实,加强后续监督管理。对国家和我市明令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必须不折不扣地落实,停止审批,不得以任何借口继续审批或变相审批。对仍有管理职能的,要认真研究新的管理办法,制定替代措施和可操作的管理细则、管理标准,积极运用规划、协调、指导、监督、检查、组织、备案等手段进行管理,特别要加强后续监管,防止管理脱节。
对明令取消的审批及其收费项目和后续监管措施,要向社会公布。
(二)规范行政审批权力运作,建立有效制约机制。对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要建立结构合理、管理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管理制度,简化审批程序,减少审批环节,明确审批部门和审批人员的责任,细化审批内容,进行规范操作,最大限度地减少审批人员的自由裁量权。
(三)改革管理方式,转变工作职能
1.注重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可以用市场机制代替行政审批的,要通过市场机制运作。有关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拍卖、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政府采购和国有、集体产(股)权交易等事项,必须通过市场来运作。对能够通过中介服务完成的事项,要逐步转交中介组织办理。
2.对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要从“一站式”服务向首办负责制和全程服务过渡,实行一门受理、统筹协调、规范审批、限时办理。在各部门现有职能分工不变的情况下,对涉及多部门的审批事项,推行主办部门统一受理审批、联合审批、并联审批;对涉及同一部门内多个处室的审批事项,推行窗口式办文制度;对审批频率较高、直接面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审批事项,实行集中办事制度,减少审批环节,提高办事效率。
3.积极推行电子政务,配合市政府网上办公百项工程,有审批事项的部门要加快内部办公程序的改革,实行网上发证和审批。
(四)提高审批过程的透明度,建立健全监督机制。
1.审批全过程要公开,接受社会监督。要利用政务信息网、电子政务、新闻媒体、政报、专栏等,将每项审批事项的依据、条件要求、办理程序、办理时限、收费依据和标准、审批结果、审批纪律、举报电话等向社会公布;申请行政审批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和示范文本等要在审批办公场所公示,便于公民了解审批过程,办事方便,接受监督。要充分发挥人大、政协、企事业单位和新闻媒介的监督作用,建立重大审批事项社会咨询听证制度、专家审查制度和集体研究审定制度。为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监督,要运用民主评议机制,定期评议行政审批部门的工作作风,强化公众的参与和监督,形成有效的社会监督体系。
2.实行监审分离,强化内部监督。对审批过程要建立严格的内部制约制度,对事权作科学合理的分解,使各审批岗位和环节之间相互监督,实行决策、执行、监督三分离,对权力进行有效制约。
3.坚持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责任追究。具有审批职能的部门要建立健全行政审批责任制,明确审批权限,严肃审批纪律。既要严格履行行政审批职责,又要对审批对象实施有效监督,做到权责统一。对涉及几个部门审批的事项,要明确衔接程序,分别确定主办与协办部门的权限和责任。对审批责任制的落实情况要进行检查考评,并把考核结果作为公务员考核的内容。实行内部层级监督及相关制约、审批人员定期述职、定期轮岗、责任追究等制度。
对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履行的行政审批行为,行政审批委托部门要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五)行政审批事项的设定,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程序。除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设定行政审批事项外,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设定行政审批事项。
二、加强部门专项监管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涉及面宽,政策性强,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各职能部门要按照分工协调配合,形成监管工作合力,把监督管理工作贯穿到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全过程。
市监察局负责监督检查市级职能部门、区县政府遵守和执行国家及市委、市政府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决定、规定情况;受理对政府机关、公务员和政府任命的其他人员在行政审批过程中违法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对违纪行为依据情节作出处理。
市体改办负责对全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组织、协调、推动,负责审查政府部门现有审批事项的依据、内容、程序、时限和收费依据。对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中发现的问题,负责向市政府报告,并提出解决的措施,督促有关部门整改。
市政府法制办要加强对依法行政工作的监督,负责审查新设置审批事项的依据、内容、程序、时限、收费和执法主体资格的合法性;对政府各部门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依法实施监督检查;依法受理和审查对行政审批行为提出的行政复议案件,提出纠正违法审批行为的处理意见,报市政府审定。
市编办要结合机构改革,进一步理顺和明确各部门职责权限,并随着改革的深入作相应的调整。
市人事局要加强公务员的培训工作,增强公务员依法行政意识,提高依法行政水平,自觉依法履行审批职责。
上述部门,要设立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布。
三、严肃行政审批纪律
审批部门和审批人员要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认真落实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各项要求,坚持依法审批。要严格执行中央和我市廉洁自律各项规定,不得利用审批发证权和收费罚款权以权谋私、乱收费、吃拿卡要、搞权钱交易。对不适宜从事审批工作的人员,要调离审批岗位。
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审批过错责任追究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25号)和《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 (国务院令第281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审批部门及其公务员在实施行政审批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或组织处理:
(一)对国家和我市明令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仍继续审批或搞变相审批的;对取消行政审批事项后,仍有行政监管职能而不履行职责,造成重大责任事故或重大损失的;
(二)对擅自设立行政审批事项并实施审批的;
(三)对重大的行政审批事项,不按照决策程序或议事规则研究决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对符合法定条件、手续完备的行政审批申请,拒绝办理或借故拖延、推诿扯皮的;
(五)对在实施行政审批中,因玩忽职守造成重大责任事故或者遭受较大损失的;
(六)对审批事项只管审批,未按规定履行对审批对象监管职责,造成重大责任事故或者遭受较大损失的;
(七)对在实施行政审批中,利用职权为部门、小集体、个人谋取私利,收受贿赂、索取财物的或因索取财物未遂而刁难报复,给对方造成损失的;
(八)对在实施行政审批中,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或擅自变更收费范围、标准的。
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天津市监察局
二00二年七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