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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石化集团青岛石油化工厂干气适用增值税税率的批复


【颁发部门】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字号】 青国税函[2002]249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李沧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中国石化集团青岛石油化工厂干气适用增值税税率的请示》(李沧国税[2002]62号)收悉。经研究,青岛石化厂生产的干气主要成分是甲烷、乙烷和乙烯,与《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中石油液化气的注释不同,不能比照石油液化气的增值税税率进行征税。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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