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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续延北京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期限的通知


【颁发部门】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字号】 京医保发[2002]24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我们分别于2001年4月、11月与第一、第二批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签订了《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在一年的运行过程中,我们发现现行《协议书》有关条款需要修订完善。目前我们正在征求各方面意见,对《协议书》有关条款进行修改。鉴于以上原因,经研究决定,将第一、第二批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期限延长至2002年12月31日,请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将通知精神传达到辖区内各定点医疗机构。愿意继续承担下年度基本医疗保险任务的定点医疗机构,可在2002年11月底前向所在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交申请。 特此通知。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00二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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