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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复印业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2002)


【颁发部门】 西安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市政发[2002]19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2002年8月1日市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决定对《西安市复印业管理暂行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条修改为:“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经营复印、打印(以下简称复印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新闻出版行政部门颁发的印刷经营许可证,并按规定向公安部门提出申请,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后,再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二、删去第三条。 三、删去第六条。 四、第九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对非经营性的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经营性的处5000元以下罚款。”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西安市复印业管理暂行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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